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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通知汇编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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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通知 篇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应在申报实施方案时连同调整方案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方案时应明确拟调整土地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面积等情况。凡涉及区位调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时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备案制度。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待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再规范填报供地备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手续而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注销预备案。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应允许用地者报经批准后改变土地具体用途,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规划的项目,但应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取得土地后满2年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依照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依法处置,促进尽快利用。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当前,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执行。对在建在售的以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农民新居建设和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督察,将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作为督察重点,特别是对调整用地区位的建设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把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纳入专项督察范围,对问题严重地区发出整改意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管理通知 篇2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2月14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和传真。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nmgcbjlrch@,并同时传真到0471-6905245。

2.标题统一按“×××确认参加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职位面试”。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1),经本人签名,于2月14日24时前传真至0471-6905245或发送扫描件至nmgcbjlrch@。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一)资格预审

请考生于2月14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预审: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2),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20号内蒙古储备局劳动人事处(请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邮编:010020。考生所寄材料不再退还。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二)现场资格复审

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定于2016年2月24日8:30至11:30、14:30至16:30在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三楼劳动人事处进行。考生请携带资格预审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按时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要求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9:00进行。请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内蒙古储备物资储备局机关办公楼三层303号房间。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20号。可于呼和浩特火车站或汽车北站乘坐K2路车到“海亮广场”站下车,十字路口沿中山东路向东500米国储物流院内。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及以上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体检

体检于2月29日进行,请于当天上午7:30在内蒙古储备局院内集合,届时统一前往,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六、注意事项

考生应对个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 0471—6905245,6903812(电话)

0471—6905245(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点击下载>>>1-4.rar

1.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2. 同意报考证明(样式)

3. 待业证明(样式)

4.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

2016年2月4日

管理通知 篇3

现在买个电话卡要实名制,坐个车要实名制,以后农民工也将要实行实名制了!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邱小平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做法介绍,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

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

三是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对于《意见》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邱小平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

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管理通知 篇4

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宅基地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必须进行制度创新。3月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有关要求,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内容及其所针对的问题等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日趋复杂,我们对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现行宅基地分配制度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实行的福利性分配,由于宅基地为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等问题比较严重;二是规划滞后,村土地利用规划缺失,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有效衔接,村庄建设无序外延扩张;三是宅基地农转用指标严重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法应当享有的宅基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四是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使部分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户籍不在农村的人员在城乡双重占有土地资源,不少住宅处于空置状态;五是宅基地确权登记和日常监管等基础工作薄弱;六是违法占地建房、违法违规建筑查处难。

问:《通知》起草的主要的思路和目的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起草这个《通知》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为指导,重点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改进计划分配方式、满足农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以及探索宅基地管理新机制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为此,《通知》重点明确了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问:接下来请具体谈谈《通知》的有关内容。首先,针对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我们如何解决? 答: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通知》强调,在规划控制上,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布局上,要求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和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区分不同情况,科学布局。

在计划管理上,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各地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问:如何解决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等问题?

答:针对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的问题,《通知》对宅基地的内涵作了规定,并提出要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对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农民新居。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集体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在审批程序上,简化审批手续,针对扩展边界内外,在程序的设置上有所区别。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在基础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地方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动态信息查询和管理。问:如何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答: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是《通知》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空心村”、宅基地闲置、房屋空置和宅基地优化配置使用机制及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一是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二是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三是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问:对于一些地方宅基地监管缺失和执法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于这一问题,一是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二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四是要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此外,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各地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管理通知 篇5

各科室: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是三甲评审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规范,特制订以下管理措施:

1、 科室内部必须如实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制度和课件在OA上)、抗菌药物(内、外科)应知应会、全院合理用药应知应会等,药品管理办公室定期抽查。

3、根据近期专家指导意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2位(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或3位(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微生物检验)会诊专家会诊后方可使用,治疗用使用前标本送检率要达到80%以上。医院专家组专家也不能独立使用,必须经过会诊,且在病历中体现。

4、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存在以下不合理应用情形的,将考虑是否暂停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

(1)发现3次(及以上)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品种选择超出13个品种范围的;

(2)发现3次(及以上)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时程不符合《(2015年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

(3)发现3次(及以上)不经会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4)发现3次(及以上)应用抗菌药物在病程中无记录分析的。

5、根据三级评审要求,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要做好医疗记录,通过医院HIS系统上报临床药学科,并如实记入病历中。(月底质控加分项)

6、请各位门诊专家注意控制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近期组织对门诊处方点评结果进行询证,对超指标进行公示。

管理通知 篇6

致同学们:

x年9月22日晚上6:45左右,文化小镇8C第13层电表房冒出浓烟,经物业保安及时处理,没有发生明火,也未造成严重的财物损失和人员伤害,当晚受影响的同学已由学校统一安置妥善。次日,消防部门现场勘查,事故起因是该楼层配电箱超负荷运转,不排除因有人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

这次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安全警钟。开学以来,我们不断发现有同学擅自往宿舍搬运电冰箱、洗衣机、甚至电磁炉、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这些同学为图自己生活的便利,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加上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和习惯,极易产生消防事故,危及自己与室友,甚至是整栋楼内所有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正是学校为何一直三令五申,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原因,哪怕因此刺激到部分学生与家长的不满情绪。

出于关心所有同学的安全,学校将在。一经发现宿舍内有违规电器,将先进行物件与数量的登记,如无人在宿舍内将会派发通知单。登记在册的同学,请在国庆期间自行对违规电器和楼道杂物进行处理。10月7日到9日,学校进行的复查,如发现同学仍未清理室内的违规电器或者楼道内的私人物品,学校工作人员将对违规电器即时收缴,楼道内的杂物将统一当作垃圾处理,涉及的同学也将受到纪律处理,并记录在案。

请有关同学在9月25日前,自行处理宿舍内的违规电器或者堆放在楼道内的私人杂物,谢谢合作!

保卫处

xx年9月23日

管理通知 篇7

昆明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环评机构:

为加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

(一)承担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向我局申请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环评机构,不得承担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省外驻昆环评机构,应明确授权负责人,有固定办公地点,并经云南省环保厅备案后方可向我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情况定期在昆明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

二、环评文件编制

(一)环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资质等级、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环评工作。环评文件由两个及以上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的,协作机构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开展协作,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

(二)编制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技术规范要求,环评机构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

(三)环评文件不得以活页形式装订。文本所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授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签名应与备案材料一致。

三、技术评审

(一)技术评审会前环评机构须将环评文件和《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表》送达与会专家。

(二)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技术评审会,并负责汇报环评主要内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报我局批准同意后,由参与环评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汇报。

(三)环评机构须按PPT形式准备技术评审会汇报材料,并提交建设项目及周边情况影像资料和照片。

四、日常考核

(一)《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表》分数为60分以下超过与会专家半数的,环评文件不予通过。

(二)环评文件累计5次未通过技术评审或同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次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我局6个月内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当考核为不合格。

(三)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授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签名应与备案材料不一致等弄虚作假的,我局1年内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当考核为不合格。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环评结论失当的或遗漏区域环境敏感点,导致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引起群众投诉的环评机构,不得再承担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每年1月15日前,各环评机构须向我局报送上一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未按时上报的,我局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

(六)环评机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将上报云南省环保厅。

附件:1.环评机构备安材料

2.昆明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安申请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管理通知 篇8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发〔2008〕69号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2008-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管理通知 篇9

关于东银能源开展成本管理创新

活动的通知

东银能源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

根据东银实业[2013] 32号文件《关于在东银实业开展成本管理创新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东银能源的自身情况,为打造东银能源成本管理能力,实现低成本战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遵循“降本不降安全标准”的原则。东银能源开展成本管理创新活动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 成本管理创新活动内容:

1降低成本,包括: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活动降低成本

2减少占用,包括:减少资产占用,提高流动性。

3、杜绝浪费,浪费包括:设计错误、产品不良、产能利用率不足、产销不平衡、设备故障停工等,杜绝浪费指减少上述结果的行为。

4减损失指在没有创造收入的情况下消费的支出,如应避免的赔偿和灾害损失。

2、 东银成立能源管理团队:

组长:张仲华

副组长:闵清平冯志江郭俊杰刘兆斌矿长

成员:秦建设、曹洁珍、刘富山、王伟、李伟、牟家伟及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

东银能源机构设在东银能源财务部,工作组联系人为牟家伟

公司组织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工作组联系人为关联公司财务总监

三、职责范围:

1负责收集公司或员工提出的成本创新建议;

2负责向东银实业集团提出成本创新方案;

三。负责组织对涉及公司的成本创新方案进行评审;

4负责公司批准的成本创新方案的实施;

5、负责对立项的成本创新提案实施结果进行评价与考核;

6、成本管理小组各板块每月向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上报所负责板块的《成本管理创新提案统计表》(附件一),以及已立项成本项目和年度成本目标的达成情况(附件二),并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汇总向实业集团上报;

7.在公司开展成本创新活动的文化宣传。

四、开展方式

(一)成本控制目标

根据东银实业集团关于成本管理创新活动的内容,按照实业集团下达目标和自行提案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业集团下达的成本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具体提案,制定过程控制及落实执行,并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2) 成本管理创新方案的层次化管理与流程

1、提案的分级管理

(1)年度净增效益(如项目不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实施完,以连续12个月计算的数据为准……以下类同)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报东银实业集协团审批立项后进行立项管理。

(2) 年净效益增长10-50万元的项目: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审批。

(3)年度净增效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板块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立项管理,同时报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备案。

2提案提出、评审、实施、跟踪、评价、奖惩要求

(1) 成本管理创新方案通过oa平台提交。

(2)成本管理小组各分板块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给提案所涉单位及提案人。

(3)成本管理小组各板块应编制实施计划、按期组织实施,并向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汇总向实业集团成本管理小组联络人汇报项目实施进度。

(4) 成本管理团队各部门应定期跟踪项目,及时纠正偏差并提供协助。

(5)成本管理小组各板块应在项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价,如项目实施超过一年,应在年末及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价。

(6)成本管理小组各板块可对管理的成本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奖励,但该奖励方案须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报东银实业集团并最终上报东银控股批准后实施。

3、东银控股集团的奖励方式及标准见东银控发【2013】6号文《关于开展成本管理创新活动的通知》之规定。

五、工作计划

特此通知!

附:1、《成本管理创新提案统计表》

2、《成本管理创新项目实施进度表》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

附件1:

成本管理创新提案统计表

附件2:

成本管理创新项目实施进度表

管理通知 篇10

中国地质大学2017届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春季招新通知

专业硕士发展越来越好,公共管理硕士适合你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地质大学2017届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春季招新通知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是在公共管理学院党委领导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的研究生组织。在全院师生的关心支持下,研究生会不断完善自身组织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服务理念,现已连续3年荣获校级“研究生先进集体”荣誉,为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及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做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现决定面向全院研究生补充招新,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公共管理学院全体研究生

二、遴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进、觉悟较高;热心研究生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精神;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或研究生会工作所需特长。

三、遴选岗位

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科技部、文艺部、体育部、社区服务部、职业规划部

四、遴选时间

(一)提交材料

请同学们依据自身情况及岗位职责(见附件一),从公共管理学院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二),于2017年3月1日12:00之前把电子报名表发送至邮箱:973178356@ 。招新咨询电话:13125141866。

(二)现场面试

面试时间为2017年3月1日晚,具体时间地点以短信通知为准。

五、遴选结果

公共管理学院学工组和研究生会将综合报名材料和面试情况,讨论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

2017年2月24日

常见问题:

公共管理算双证在职研究生吗?

公共管理是双证,也就是双证在职研究生中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简称MPA。

那MPA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MPA属于管理类联考,报考条件跟MBA相同,本科毕业3年,专业毕业5年,已获硕士、博士学位2年。

MPA公共管理硕士复试常见问题

问:你是新上任的副镇长,根据镇政府的决议给下属安排工作,在会上同时有几个下属提出理由不能执行,使你很难堪你该怎么办?

【回答要点】:正确的做法是虚心听取群众的不同意见,认真调查和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如所提问题确实有道理,可暂不实行,切忌强调面子,一时冲动,一棍子打死,这是正确对待群众意见的大问题。

2.作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你碰到上级的某一批示精神与本地实际情况不一致、发生矛盾时,你将如何处理?

【回答要点】:考生思考准备时可明确三点:一是对上级批示精神要认真学习研究,领会实质,把好政策关;二是树立全局观念,部署工作,服从大局,立足于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如发现上级批示中确有不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问题,可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改进建议和实施意见。

3.作为副职,在和主要领导研究问题时,你认为自己的意见正确,提出后却不被采纳,面对这种情况,你如何处理?

【回答要点】:考生在思考时,应明确以下思路:一要处以公心,冷静对待;二要再全面分析自己意见的正确性和可行性;三是如确认自己的意见切实可行,则可以向主要领导进一步反映陈述;四是经过反映陈述,仍得不到赞同和支持,可保留意见,若属重大问题可向上级反映。回答时,一步一步,将自己的观点逐层展开,使之环环相扣,从而增加答问陈述的逻辑性。

4.当前对有些单位实施的“末位淘汰制”,有不同争议,你怎么看待这种用人措施?

【回答要点】:客观的答案应该是:“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向竞争机制发展的过渡性措施,可以试行;但要因情况而异,不能一刀切。再说“末位淘汰制”也不完全等同于竞争机制。对于规模大、人数较多的单位最初实行,然后实施竞争机制,未尝不可。如果规模小、人数少的单位,效果就不一定好,因为也确有些单位人数不多,几乎所有人员都很努力,成绩都不错,甚至难分上下,如果实行就会造成人心惶惶、人际关系紧张的不利局面。

5.你认为怎样的环境适合你?怎样的工作适合你?(你为何要报考这个职位?你的择业观?)

【回答要点】:

(1)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期望,这个期望值:首先是和自身的爱好和兴趣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名公务员是我从小的梦想。其次要看这个职位能不能发挥自家的优势和专业知识,我觉得在这个专业对口职位上能充分发挥我在管理上的长处。

(2)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往往进步意味着向上发展,取得一个更重要的角色。

(3)希望工作能与自己期望的生活方式相适应。

6.如果在行政执法时有亲戚朋友向你求情怎么办?

【回答要点】:对待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从处理前和处理后两个方面来看问题。第一、处理这种情况的时候,要看这位亲戚做的事情错误严不严重,如果非常严重那么只有大义灭亲,依法处理。如果错误的性质不是很严重就可以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因为很多时候对方也是无心之失,他的心里也很惭愧,如果从严处理的话倒可能产生逆反心理。这时可以接受他的请求从轻处罚,但是罚款是必须上交的,只不过是我掏钱包罢了。第二是针对这件事情的反思,如何让这种情况在以后的执法活动中不再发生?我觉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在亲戚朋友中建立一个公正严明的形象,让他们觉得你是一座推不倒的长城,遇到这种事情就不会来找你;二是在平时与亲戚朋友的交往中刻意向他们灌输知法守法的思想,不去犯法。

7.你有一个很好的工作设想,你经过实际调查认为这个设想既科学又可行,但你的领导和同事们很固执,你采取什么办法说服他们与你合作?

【回答要点】:第一、如果产生这种情况我会感到很遗憾,但要一片公心,不能心存怨恨觉得领导和同事不同意你的方案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第二、认真查找自己方案的可行性,保证在实施过程中不但会出现自己意料中的效果而且不会出现不良的后果。第三、和领导和同事们进行沟通,问清楚是什么原因不同意你的方案,并虚心听取他们对你方案的意见,很多时候由于阅历不足等原因,方案并没有可行性。第四、如果方案没有问题,那么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说服工作,统一思想。如果是涉及到荣誉的问题,可以将你的想法公开当做大家集体讨论的结晶。

8.有人拿着上级领导签名的条子来推销《领导艺术全书》,你怎么办?

【回答要点】:首先要承认这种情况是有的,当前正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这是一种不正之风,我相信我们的`领导是不会这样做的。其次往往签名的这位领导和本部门之间是有比较广泛的业务联系的,如果直接拒绝他往往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买的话又不符合政策,应请示科室负责人如何处理。我觉得可以介绍他去办公室,有办公室全权代理。最后如果实在赶不走他的话,那就自己掏钱买一本,往往他会不好意思不走的。

9.你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什么看法?

【回答要点】:首先我觉得有必要解释一下这个成语的本意。他的本意好像是讲佛家对修行者的告诫,致修行到一定的境界后就会有魔障出来干扰修行者的修行。比喻虽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仍然可能前功尽弃,在现实中主要是要正确看待成功,做到不骄不躁,喜中思忧,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其次这个成语也比喻正义和邪恶的力量对比。这里可以新词新解,道可以说成是自己要学习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魔就指来自社会上的各种不良的诱惑。作为公务员,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人员,要自觉的学习道,抵制各种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再者它也说明法律总是晚于应用的,尤其是入世后,国家法制化建设要加快速度。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10.如果你在这次考试中没有被录用,你怎么打算?

【回答要点】: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从这次面试中也可看出这一点,有竞争就必然有优劣,有成功必定就会有失败。往往成功的背后有许多的困难和挫折,如果这次失败了也仅仅是一次而已,只有经过经验经历的积累才能塑造出一个完全的成功者。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正确看待这次失败。第一要敢于面对,面对这次失败不气馁,接受已经失去了这次机会就不会回避这个现实,从心理意志和精神上体现出对这次失败的抵抗力。要有自信,相信自己经历了这次之后经过努力一定能行。能够超越自我。第二善于反思,对于这次面试要认真总结,思考剖析,能够从自身的角度找差距。正确对待自己,实事求是的评价自己,辩证的看待自己的长短得失,做一个明白人。第三走出阴影,要克服这一次失败带给自己的心理压力,时刻牢记自己弱点,防患于未然,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第四认真工作,回到原单位岗位上后,要实实在在踏踏实实的工作,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争取在本岗位上做出一定的成绩,第五再接再厉,成为国家公务员一直是我的梦想,以后如果有机会我仍然会再次参加竞争。

 

管理通知 篇11

2017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容管理局招考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市容管理水平,充实一线执法力量,现经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面向全市公开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50名,分别派至临河、东方、会展、世纪街道和兴隆山镇工作,招聘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公开招聘50名城市管理协管员。

二、招聘条件

三、报名须知

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3个月内小2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2张,复退军人需携带退伍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报名时间:2017年7月4日-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二)报名地点:经开人才市场一楼

(三)咨询电话:84644178、84612952、84607835

根据岗位资格及条件要求,在经开人才市场设招聘现场,设专人进行审核。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自愿报名,并填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协管员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四、报名程序

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根据各用人单位要求确定)→体检→考核→公示→签订劳动合同

五、管理方式及工资

与经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派至四街一镇工作。工资2000元(未扣保险),缴纳五险一金。

点击下载>>>报名表.doc

管理通知 篇12

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出入门,出入门必须设置门禁设施。

2.围挡

建筑工地原则上要求设置全封闭围挡,市政、桥梁、环境整治等工程采取应围尽围的原则,不能设置围挡的局部区域也应设置有效隔离。

建筑工地要按照规定,临近城市主干道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米;临近城市次干道及其他区域的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米。

围挡材质原则上为仿真草皮或绿色夹芯板等能,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

(1)用板材作围挡时,应使用双层夹心彩钢板或具有相应硬度的板材, 围挡基脚宜采用预制砌块或混凝土基础,严防施工泥浆外流。

(2)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陈旧粘土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砖砌墙体或裙基所用砌筑和表面抹平砂浆,应当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围挡上安装朝向场内的固定喷雾装置,每组间隔不超过4米,施工作业时全覆盖喷雾压尘。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一定的抗风要求。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维护围挡,及时清理围挡上张贴、涂写等各类小广告,确保围挡清洁、完好。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m 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确保路口围挡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以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m 视距的围挡范围内严禁堆放各类物品。围挡前应设置交通导向标志,路口施工时应指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围挡外侧5m 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m 范围内严禁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严禁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将各类设施设备作围挡支撑。

围挡外立面必须符合设置公益广告要求, 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30%,或3个广告中至少有一幅公益广告;图片类公益广告要求张贴“黑胶车贴覆哑光膜”材质,文字类公益广告要求设置白色亚克力/PVC材质,字体统一为微软雅黑(粗体);广告内容要规范、无误,张贴宜整洁美观,要经常性的维护,确保无破烂污损等有碍观瞻现象。严禁使用围挡外立面设置商业性广告。

管理通知 篇13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化的证券监管工作制度,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所有工作人员。

前款所指的证监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证监会本部和其派出机构中工作的所有正式、非正式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除应当遵循本守则外,还应当遵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一般行为规范。

第四条  证监会工作坚持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坚决反对和依法制止证券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一切证券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

对于与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证券业、证券市场的事宜,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之便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亦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别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下述人员、机构索取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或者接受这些人员、机构的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

(一)受证监会监管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二)证监会决定对其经济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机构或者个人。

前述机构或者个人向工作人员和会外人员同时赠送礼品时,如果不便当场拒绝,可以先行接受,然后上缴证监会办公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礼品,应当原封退回。对确实无法退回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拒绝的礼品,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上缴证监会办公室。

第八条  工作人员如有受贿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由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凡向工作人员行贿的机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发行证券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对向工作人员行贿的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向工作人员行贿的任何个人,由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未经授权,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在证监会备案或申报的任何非公开文件或者机密信息。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由

  

管理通知 篇14

尊敬的市民朋友:

大清河生态改造工程是我县一项民生工程,目前正在建设施工,尚未正式开放使用。个别市民群众前往游玩之余,出现了乱丢垃圾、乱摆摊点、毁坏绿地、破坏河面浮岛、开车进入景区压坏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为维护景区设施,给市民群众一个整洁优美的休闲环境,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城管执法局对大清河景区的卫生秩序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不要乱丢垃圾,市民游玩产生的垃圾请自行收集带离景区;

二、除景区作业车辆外,禁止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等车辆进入景区;

三、禁止在景区内摆摊设点。从事冷饮经营摊点可先到城管局备案登记,今后若安置便民冷饮摊一并考虑,烧烤、煎炸摊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景区管理规定坚决取缔;

四、禁止在景区内擅自经营、玩耍沙滩摩托、划艇、水上娱乐、儿童娱乐项目等;

五、严禁踩踏绿地、折枝摘花、刻字毁绿等行为;

六、请在指定区域内安全戏水、游泳,禁止破坏水生植物、浮岛等设施;

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尚未完善,请车主们道路两侧规范停放车辆。

监督投诉电话:

齐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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