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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品9篇)

发布时间:2024-07-29

读书可以拓宽我们的知识面,作品这一本书,给了我许多回味,让我叹服作者的神奇。 读后感是您对书籍的真实感受和思考的体现。我们认真推荐“《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这篇文章希望您会喜欢,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提供有益的信息!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要谈法的制定与执行,就不得不提孟德斯鸠这部书“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的观点: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1]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它在一个。

非智能的状态中永恒地生存着。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

(第一章一般的法第—节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对于天地间在出现人为法之前,已经有“法”来支配万物的看法,与我国战。

国时期老子的“道”的思想有相通之处: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天地之母。

大道无形,生育天地;大道无情,运行日月;大道无名,长养万物。

但是老子并未提出从“大道”中找到一定的规范,即法律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与公平。相反,他提倡:

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

当然,身处动荡年代的老子,最高的理想不过制止纷争,使民无争,太平一。

世罢了。

而中国法家代表韩非提倡的“法、术、势”不过是君王统治的工具罢了,并。

未见得就真的要符合天地间的和谐的“道”。

进一步引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合理性,从而法不在是老子口中看似,尽管也具有一定的理性主义:

所有规律产生前,便有了自然法。

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一个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甚至懦弱至极。在这种境况之下,每个人都自感卑微,每个人几乎没有平等感。人们也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因此,和平应该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

人类脆弱的感觉中又不乏需求的感觉。于是自然法中的另一条便是启发人类。

去觅食。

人类相互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应该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类除了具有最初的情感之外,他们还能逐渐获得知识。这样他们便有了其。

他动物所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于是他们随之产生了一种相互结合的新动机: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这就是自然法中的第四条。(自然法)。

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

也随之消失,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已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第三节人为法)。

而关于如何去制定和实施我们依据自然法为人而立的各种法律,我读孟德斯鸠的这部书后认为,主要看自由与权力的分配的合理性。

一、自由的分配。

确实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于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

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第十一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第三节什么是自由)的确如书中所说,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定的,否则“他就不再有自由了”。自由是人人都向往的,想最大化的。但人作为社会性极强的群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同他一样享有自由权利的人的约束。而个人自由的过分放纵,必然要伤害他人的自由,从而受到敌视与打压。因而,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绝对的自由不可能对每个人开放。

自由是人人向往的,而自由又不能完全由着个人意志来分配,因而在孟德斯鸠提到的三种国家(民主国家、君主制国家、专制国家)里,关于自由的分配的问题是明显的社会问题。而由民主国家到专制国家,自由的分配越来越集中,而因此造成的社会矛盾也是越来越尖锐。

关于如何实现自由在社会上的合理的分配以建造一个理想的社会,孟德斯鸠认为,只有合理的相应的人为制定的法的实施才能实现这一理想目标。这恐怕也是他开篇就将法的思想提出的解释吧。

二、权力的合理分配。

而如何制定和实施法的,即如何来实现自由的合理分配,则是由权力的合理分配所完成的:

我说过,在第一种情况下,政治自由是通过三种权力的某种分配方式而形成的。

因此,公民的自由主张要取决于好的刑法。

单凭一个证人就可以把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理性上要求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证明犯罪,被告加以否认,于是就产生了分歧,因而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

变幻无常的喜好管理国家。这使我探寻出三种政体的原则。这些原则十分自然地派生而出。我从共和政体说起,而且,我首先论述民主政治。

由于合适的法在自由的合理分配下完成了,而一般的民众并不能完全了解和自觉配合。所以在法律制定后,要有一定的权力机构,接受国民的委托,行使行政的权力,以期能够实现总的自由与公平。

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公民要是没有一点权力是不可能的。那意味着把自己的自由完全交给他人,而人的普遍心理是追求自由的最大化。但如果每个人平均的分配权力,在需要作出重大决定的时候意见实难统一,而有些人的确有这方面的才能,适合管理。

但权力的集中,不应只是个人的私欲,而应由有自由意愿的人们进行委托的形式进行。在孟德斯鸠看来,权力是用来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工具。而在世俗开来,有了权力就意味着有超出普通人的自由,就容易为了个人的自由最大化而违背公民的自由,这是孟德斯鸠所担心的:

在所有的官职中,给予重权可以补偿其短暂的任期。大部分立法者将官职的任期确定为一年。若长于一年,便会产生危险。若短于一年则与事物的特性相悖。有谁情愿这样管理自己的家务呢?在腊古礼国家元首每个月更换,其他的官吏每星期更换;城堡首领每月更换。这种情形也只能在一个被某些列强包围的小共和国里发生;那些强国可以轻而易举地贿赂共和国的小官吏们,使其腐败。在孟德斯鸠的书中,三权分立可谓是他的独特发明。在他看来,只有以权力来对权力的滥用进行制衡才是解决之道。

但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自由便不复产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及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议权,则一切都完了。

所以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权力的掌握者在一定程度上已不是普通公民,而更类似于维护公民自由的机器。而我们交的税务和给予他们的权力则犹如动力能源,公民给予这些并不是要使机器空转,而是期望从中得到自己应有的自由。如果机器把给他供能的人们榨干了,那多半的检查一下是否损坏(改革)。如果检修的结果并不能使人满意,则有更换机器的必要了(政府倒台)。而权力的合理分配是要保障公民能够对为自己建造的机器进行评估取舍的权力。三权分立的理想结果是使这台机器不具备攻击性,能够接受公民的改造,而不是脱离民众的需求,最终使民众得到最大化的自由:

但是,如果那些代理者并非人民所指派,他们便不能成为人民的代理者。因此这种政体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由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者,他们被称之为行政官吏。

三、

赞作者。

最后要谈一下我对孟德斯鸠这部书的整体感受,这部书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作者就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政体进行评说,娓娓道来,浅显易懂的语言,富有启发性的思维,都令人折服。而且作者把地理、气候、宗教、经济、教育等诸多社会地理因素考虑在内,的确符合他开篇对法存于万物的观点,使人读后获益良多。

孟德斯鸠对读者于来说,是优秀的作者;对于资产阶级革命来说,他也是一位勇敢的开拓者,实在令人钦佩。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格洛提乌斯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曾经说过,人性是理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一是不具有权威性,而是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人的理性意识。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如果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而必须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来看待法律。人类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普遍精神。他认为,一般规律是人的理性,各国的规律是人的理性在各种特殊场合的运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人类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文明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文明。

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律是简单理性与各种存在关系的总和,也是一切客观存在关系的体现。

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在所有法律形成之前,就有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

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只有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的。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他还解释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并指出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反对的权力相互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行政权的制约,而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制约,二者相互协调。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大量篇幅论证了他著名的政治理论之一:政权分类理论。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三种。

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政体,认为**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律。

共和国是一个部分或全部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

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达到其目的。”

孟德斯鸠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在社会、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

”“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

相反,贫瘠的土地和寒冷的气候可以磨炼人们的意志和品格,使人们勇敢、坚强,全心全意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所有理论都是基于对历史事实的分析和世界各国古代和现代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实践。他们从社会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环境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放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倾向于把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结合起来。此外,他在立法上未能脱离宗教信仰。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思想家的伟大著作对世界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重要的是,它给后人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财富,这让后人感叹伟人的智慧和思想是如此伟大。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丰富多彩。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力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以前一人独大的场面不复存在,在那样的统治下,人们没有尊严的或者,年复一年的辛苦收成,上缴国家,供一人使用,一人统领整个社会,唯我独尊,因为一人的情绪的反复,可能影响的是整个个体家庭的破散。三权分立体制下,权力不在集中在一人,不再享有一人之下的天下,权力互相制衡,使得人们享有权利,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大家的国家,不再是某个人的国家,国家的建设需要人民的参与,需要人民的拥护。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大概就是这个道理。

全书的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统治者的产生。独裁统治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族,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预防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格、情绪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没有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自己一人执政,却遵照已经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以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内同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差别,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来明确中国该走什么样的道路,中国经历了历史时代的变迁,从封建帝制,建立共和政体,中国从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简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映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随着国力增强,中国的国防力量也随之加强,在国际上,随“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国与世界的结合联系将更为紧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不是我这样的小学生能够读懂得,许多法学界大师都在研究这本著作,至今大家都在感慨孟德斯鸠大师如此高深的思想,这是几个世纪都在研究的课题,我只是针对自己对该书的理解,非常的片面,并且很是肤浅,还是需要多多学习专业只是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着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

倘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对压迫力的掌握只是一种肤浅的理解。若是两者权利不分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

所以,此机构里人若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

即使两者分离,我认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较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因此,这两个机构的高层必然相互熟悉。这样,两个机构的权利无疑是密切相关的。司法人员审判做坏事的行政人员时,会手软,也会导致不公,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

因此,我认为,要实现最好的正义,我们需要开放。有两点,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故意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2、 司法机关需要公开,即使不是完全公开,也需要对公众公开。如此公开,将使司法机关不敢随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公众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将尽最大努力不出现误判。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6】

读完《匠人精神——一流人才育成的30条法则》以后,我感觉里面的每一条法则对工作都是有很实际的指导意义的。这里,我想重点谈谈自己对第10项法则“进入作业场所前,必须成为「爱管闲事」的人”的认识。“爱管闲事”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是贬义的。但试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不去管任何“闲事”,这个社会将是多么的冷漠。什么是“爱管闲事的人”?我认为,一定是善良的人、博爱的人、敢于担当负责的人。

我毕业后一上班,就在办公室工作,我的领导曾对我说过,在办公室工作一定要“眼里有活”。多年的办公室工作,我对这句话的感受越来越深,其要求可以说是和《匠人精神》第10项法则异曲同工。众所周知,办公室细碎繁琐,又是整个公司的核心部门,各种事情层出不穷,所有事情都得有人操心,才能及时落实。

二要敢做。按照文中所说,“但如果是出于为对方好,而且真的觉得有必要做的话,就不是多管闲事”,正如“眼里有活”一样,要能主动去发现工作疏漏,主动去承担工作任务,不是自己负责范围内的,要能主动提醒一句,别人忙不过来主动帮忙解决,大家都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团结一致一定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三要感恩。管别人的“闲事”,需要更多倍的勇气和心力,所以别人看似“管闲事”对自己进行的提醒、帮助,也是认真思考后才做出的决定,一定要以感恩之心对待,不可让别人为你出了力又伤心,在别人提醒或帮助你之后,要以感恩的心回报并尽快改正,才能获得成长。

《匠人精神》这本书,不仅仅教会了我怎样做事,更教会了我怎样做人,去做一个富有激情、富有责任感的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7】

《论法的精神》这部文集,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夏衍先生所著的一本法律专业书籍,该书以对中国法制问题的思考为主题,从法的精神角度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极富思考性和探讨性,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广泛关注。

作者夏衍先生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法学家,而这本书也被誉为夏衍先生晚年“法治思想的精华”,其思想深邃,立论严密,是中国当代普及法律及法治思想不可或缺的读物。

从整本书中可以体现夏衍先生深厚的法理功底和独具特色的思考方式。他从“法律的精神”这一核心出发,对于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与体系两个方面作出判断,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夏衍先生认为,法律首要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公开三个特质,同时不断地完善自身机构和制度规范。从这些方面入手,就可以更好地培育法律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专业人员,都需要了解法律精神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书涉及了法律理论、法制文化、法学教育、法律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包括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法律的透明度和互动性、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司法权和制度设置等。通过这些重要内容的阐述,夏衍先生赋予了读者深刻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于法律从制定到惩处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作者认为,制度的协调和规范不仅要全面,而且要具有灵活性,这才能给依法治国提供更大的支持。

总之,这部著作可能为那些希望加强与法律相关的思想、知识和经验的读者提供有用的见解和意见。作为指导人们对法律进行深入思考的完美之作,《论法的精神》把关于法律、法治和法学的最新想法都集中起来,是一本值得一读的重要书籍。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8】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本书被称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著作,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权,是对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德斯鸠最早正式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意识形态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原则。

孟德斯鸠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要性和规律性。因此,孟德斯鸠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侵犯。随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限止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在宪法的指导下,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和宪法的结合奠定了宪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笔者认为,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宗教习俗等诸多因素有关,也与法律有关。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与法的定义、法与制度的关系、制度的分类、各种制度的性质和原则等。本文阐述了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本文论述了自然条件与政治法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本文论述了法律与工商业、货币、人口、宗教的关系,主张建立工商业、发展**、反对过度征收、促进国际交流与世界和平。论述了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渊源和变迁。强调要严格区分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19世纪的资产阶纪各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学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同时要相互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

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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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9】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则是与法密切相关的。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

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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