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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实用

发布时间:2024-05-15

小编为您精心挑选的“集体合同”或许能够满足您的需求,此文章仅供您参考。当今社会很流行快节奏生活,合同的签订已成为稀疏平常的事情。合同基于法律,可以为合作双方提供安全和约束力。

集体合同 篇1


近年来,电力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电力企业的运营,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许多电力企业开始采用集体合同作为管理工具。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定义、内容和意义。


一、集体合同的定义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是指由电力企业与劳动者工会(或代表工会的劳动者代表大会)订立的劳动关系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用于规范电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条件和待遇:集体合同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它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岗位津贴以及各种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合同还规定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培训机会等,确保员工在合理的劳动条件下工作。


2.职权与职责:集体合同规定了员工的职权和职责。它明确了各级岗位的职责范围,帮助员工理解和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3.劳动保护:电力企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合同中必须包括劳动保护的规定。它涵盖了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劳动者健康等方面的内容。合同还规定了员工应该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


4.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合同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它可以包括内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帮助解决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


三、集体合同的意义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合同明确了员工的权益,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它规范了各项待遇,避免了任意裁员、降薪等不合理行为,保护了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收入水平。


集体合同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合同规定了工作制度和职责分工,确保了工作流程的有序进行。同时,合同也规定了员工的奖惩机制,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


集体合同促进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通过协商与合作,企业和员工可以共同制定合理的工作规则,建立信任和沟通机制,解决劳动纠纷,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集体合同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它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促进了劳资之间的和谐合作,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


小编认为,电力企业集体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为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福利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合同约束。我们期待电力企业继续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效益,为推动电力行业的繁荣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集体合同 篇2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三、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总之,应对集体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集体合同效力的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集体合同 篇3

企业 企业工会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定,依据当地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水平、平均工资等因素,结合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我方拟同你方就年度职工工资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为使本次协商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本次协商的主要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职位)工种工资标准和分配关系 2.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调整幅度 3.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企业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5.加班工资、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期间工资待遇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

6.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企业奖惩制度等内容;

7.变更工资协商内容的条件、程序及责任 8.职工福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双方需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它问题 。

二、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协商代表。

我方首席代表为 ,其他代表为。 请你方提供协商代表名单,在对本要约作出回应时书面通知我方,以便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准备工作。

三、本次协商的时间、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月日进行首轮协商,并根据协商进展确定下轮协商时间,但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年月日。

2.地点:建议此次协商在 进行。 四、本次协商需你方提供的企业上年度材料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统计表 5.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

需你方提供的其它材料 。

请你方于20日内书面回应我方要约。

(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

企业方收到要约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情况:

收到: 时间: 年月 日 收到人: 附件2: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参考样本)

(企业/企业工会):

我方同意开展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定于年 月 日在 (地点)进行首轮协商。我方首席协商代表 ,其他代表为。

我方建议增加以下协商内容 。

我方将于本要约作出回应后15日内向你方提供如下协商材料 。

(或者:我方不同意开展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理由 。)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

工会方收到工资集体协商回应书情况:

收到: 时间:年 月 日 收到人: 附件3:

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参考样本)

送审企业(盖章): 首次签订□ 续订□变更□

集体合同 篇4

一、XX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建设工程承包等经济行为,都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和协议。

二、XX村集体合同的建立必须遵循公平、公、公开的原则,杜绝一切权力合同、人情合同、口头合同、会议合同、条款不明合同等。

三、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和集体工程建设等,标的在3000员以上(含3000元)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度进行民主决策;标的在3000员以下的可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XX镇农经站备案。

四、XX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合同责任、受益、签约的主体,XX镇农经站是XX村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合同的产生、履行、修订实施全程监督。

五、XX村要建立健全村合同档案和合同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合同档案不得缺页、少项、私改、漏报。

六、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直接到合同对方收取、抵扣、冲销合同收入,严禁坐收坐支。

七、XX村的经济责任人对本村集体合同负总责。对因违规签订合同造成上访、败诉、赔偿等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操作、逃避管理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XX村合同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合同进行检查和监督,在会计核算终结时,应由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才能上墙公示。

集体合同 篇5

为明确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两者的积极性,促进和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督促经营者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努力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经商定,签订_________年度集体合同。

第一条承包指标

一、经济技术指标

1.全年实现利润总额_________元,比_________年经理任期目标_________元增长_________%。

2.完成施工产值_________元。

3.实现竣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4.全员劳动生产率_________元。

5.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品率_________%,优质工程率_________%。

6.安全生产,事故频率控制在7‰以下,杜绝重大伤亡、火灾、交通事故。

7.职工年人均收入实现_________元。

二、为职工办好以下福利事业

1.完成_________号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保证_________月末前竣工,年末前再开工_________平方米。

2.陆续为市内居住的_________年底以前入厂,确实无罐的离退休职工发放液化气罐。

3.召开第_________届职工运动会。

4.在职工集中住宅区设液化气服务点,方便职工。

5.生产大忙季节,通过轮换休息让职工每月休息一天。

6.年内_________号、_________号、_________号楼煤气管道开栓,让_________户职工烧上煤气。

7.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条件,_________%的现场按标准分别达到_________有和_________有。

8.在十个大型现场设立临时淋浴间。

9.成立五个工区级兼职职工生活服务队,工会负责组织工作,行政负责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为一线生产工人解决实际需求和生活困难。

第二条责任

一、经理责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生产力标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推进企业升级。

3.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增强民主意识,支持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行使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实现经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民主协商对话制度,公司、工会每季度由经理、主任与职工代表对话一次,包工队每月对话一次。对职工代表的提案、方案、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做到提出建议有着落,采纳与否有答复,实施见效有奖励。

4.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合同指标,确保合同实现。

二、工会责任

1.围绕实现合同指标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心,积极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协调企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吸引动员和组织职工实现集体合同。

2.组织开展三优三创建三厂竞赛,抢关键立功竞赛、三长竞赛、班组升级赛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竞赛活动,配合行政搞好班组建设,促进经理目标的实现。

3.开展工人企业家、合理化建议等活动,集中群众智慧,为经理献计献策。

4.开展四有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与经理同舟共济,共担风险。

5.检查合同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以解决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奖罚

一、全面完成合同指标,奖励经理_________元。

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按超额值_________%提取超额奖金,减少对等扣发。

三、竣工面积,每增加_________%,奖励_________元,减少对等扣发。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每增加_________%,奖励_________元,减少对等扣发。

五、工程质量优质工程率每提高_________%,奖励_________元,减少对等扣发。

六、安全生产,每出现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扣发_________元,火灾、交通事故,扣发_________元。

七、职工收入,每增加_________%奖励_________元,减少对等扣发。

八、职工生活,每减少一项,扣减_________元。

九、在经理领导下,职工支持经理行使经营权,并努力工作(劳动),全面完成合同经济指标,并完成本单位承包合同指标时,经理奖励职工每人_________元。

十、对工会主席,视其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实现情况,与经理同奖罚。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工会生产经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会同与本合同有关科室、部门负责考核。

二、合同期满,由经理向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汇报合同完成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认定奖罚。

三、合同实行季度考核,年终兑现。

第五条奖金来源,经营集团奖金由职工竞赛奖支付;职工奖金由工资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本合同实行资金抵押,经理及其副职交抵押金_________元。

第七条合同执行中,如遇重大争议问题,由党政工协商解决,或由上级主管机关、工会裁决。

第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字后生效,年底兑现后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二份,经理、工会出席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党委书记一份,报行政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备案各一份,存档一份。

行政代表(经理)(签字):_________职工代表(工会主席)(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及同行业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中、小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我省私营、外资和其他中、小企业比较集中或类同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和行业,应当建立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由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以下简称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举荐代表与本行业(区域)内企业、经营者代表或相应经济组织,就劳动关系等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含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该集体合同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该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协调、监督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年审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

各县(市、区)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支付保障办法和调整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探亲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公积金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监护档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十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专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是指行业(区域)工会方的代表与相应企业组织方的代表,就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协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参加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经济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组成,并推选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行业(区域)工会确定。首席代表应当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没有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上级工会受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委托,可以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主体均可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职工方应主动发出协商要约。

第十四条 参加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协商代表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经协商形成的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可以签订行业(区域)内统一集体合同,也可按企业类别分别签订集体合同。

签订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由各县(市、区)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业(区域)工会同本级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二)无行业(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按照集体商定的合同文本,逐个同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外企、私企职工人数较多,条件具备的,一般应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三)外资、私营、街道(乡镇)集体企业,由各市(州)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业(区域)工会分别同其代表组织或主管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四)村企由村工会同村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第十七条 行业(区域)工会代表全体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工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方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行业(区域)内企业可以依据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签订本企业集体合同补充协议或履行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协议,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要约、协商、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按照《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

行业(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

第四章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成立由签订合同双方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提请双方及时协商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组织可以对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合同 篇7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集体合同 篇8

{1}合同期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合同;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条合同期满---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二条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针、生产、效益目标。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三条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的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六条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提高文化素质、职企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的职企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的纠正。

第九条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十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二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瓦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劳动人事局-------总工会3份备案。

第六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能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昭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方代表

职工方企业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年月日

来源:辽源市总工会

集体合同 篇9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三条 甲方应有计划的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 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 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天至两天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五)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

(六)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八)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10

第一条 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供政策法律服务,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并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其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内容及有关事宜。

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五)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六)合同争议的处理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职工一方与企业方可以就上述内容中的专项签订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并各自推选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确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l至2名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担任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候补协商代表出席会议,或者按照上款规定补充确定。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了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形外,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集体合同协商内容应当指定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

第十二条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应当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依法进行修改。

企业工会、企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地方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

第十四条 签约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签约双方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停产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办理。

签约双方协商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报送解除集体合同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地方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

(三)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或者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责任方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集体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的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签订和履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集体合同 篇11

公司集体合同工作总结

公司集体合同工作总结

公司工作总结公司集体合同工作总结合同集体公司工作总结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要使企业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关键,正是基于这一关键,物业公司集体合同自草案讨论到签订执行,便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始终贯穿于其中。

一、集体合同草案先讨论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出台后,由物业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将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在 工资考核方案》等十几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过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讨论后才付诸实施。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物业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在工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遵照“按劳分配、易岗易薪”的原则,以工效挂钩的效绩工资制度合理、合法的进行工资分配,在参照过去保障部门对各岗位的指导工资标准和做了大量同行业市场调查后,确定了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岗位工资标准(除按劳动法中病、事假等工资标准外)达到了元,比乌市最低工资标准高出元,再加上隐性工资(即工资附加如社会保险、福利、食宿等)每月近千元,并且做到了每月按时支付无拖欠,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灵活运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切实保障职工作息时间物业公司因工作性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季节不同形成的工作紧弛度不同、岗位的特殊性等因素,主要以给加班费、调休和其他形式进行补助:

1、调休:

职工在节假日上班和其他有效加班主要以调休形式进行平衡;如今年7月疏通下水只能在大厦经营结束后才可进行,工程部部分员工为了及时完成维修任务,下班后进行了维修工作,对这部分加班员工由部门安排进行了调休;

2、给予加班工资:

在调休也无法平衡的情况下,给予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以效绩工资中加分的方式进行,如在今年9月物业公司承揽了兵团二中的保洁专项服务合同后,保洁部部分员工利用休息、下班后的时间进行

2 天的突击保洁,考虑到加班人员多、调休不过来的实际情况,经工会讨论通过由经营班子决定给予保洁部部门当月工资总额加2分(合400多元);

3、其他补助方式:

(1) 有部分员工因岗位实际情况确须延长日工作时间,公司以管理人员顶岗和增加工资标准的方式解决,如工程部配电室员工在人员不足情况下,由部门经理和电器工程师顶岗解决员工节假日,延长的工时以将所欠缺人员的工资标准全部按月返还班组进行补助;

(2)有部分员工因季节不同而形成工作量不同(如溴化锂),对这部分员工物业公司采取在春、秋季工作量少、不需开机时,每日只留值班人员留守,其他人员安排提前休息,以弥补夏、冬开机后工作时间长无法安排正常休息的不足,通过这种提前休息的方式也保证了员工的休息时间。

(完)

附送:

公司青年人才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公司青年人才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工作汇报公司青年人才工作调研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调研工作青年人才公司

根据公司党委部署,按照公司关于人才建设的相关要求,围绕分公司人才建设工作重点,结合我们工作实际,现在向在座的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目前青年人才总量及结构分析分公司人员构成相对年轻,青年人才学历较高,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力也相对较强。钢结构分公司目前有35岁以下青年人才34人,占分公司人员总量(90人)的38%,占管理人员总量(58人)的58%,其中201X年以前引进的有3人、201X年引进的有15人、2003年引进的有5人、2016年引进的有11人;本科学历10人、专科学历18人、中专学历6人;中层干部和项目经理8人、业务骨干26人。

二、近两年接收和流失的青年人才情况

1、由于分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201X年正式并入总公司以来,我们共引进青年人才34人,其中应届大中专毕业生18人,工作2~3年成熟人才16人,仍然存在新毕业的大学生在分公司磨练两年,羽翼丰满后就流向工资待遇较高,福利较好的外企、私企或事业单位的情况。

2、分公司成立后共有8名青年职工离职,他们全部为仅在分公司工作1~2年的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以设计岗位人员离职情况更为突出,离职人员总数是现有设计人员的一半。从离职原因分析,8人中有3人属于追求更高收入的工作岗位而流失,有1人出国留学,另4人是由于分公司双向选择后认为不适合分公司要求而被淘汰的人员。从以上青年员工流失原因可以分析出,我们部分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与市场价位存在较大的差距。怎样才能减少人才流失,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已经就成为分公司党政工作的一项重头戏。留住人,还要留住心,仅仅靠着一纸合同是不够的。给青年们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一份有发展潜力的培训计划,都已成为我们的筹码。而与此同时,加强青年政治理论学习和素质教育,

不断提高青年自身修养,服务青年,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亦成为我们政治工作部门的首要任务。

三、青年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做法与成效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的生产力。未来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更加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致胜的关键,挖掘和开发员工的潜能并利用他们的智力和潜力为企业创造丰厚的利润,是实现企业与职工“双赢”的良好结合点。

1、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积极作用,配合分公司经济行政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导向作用。开展多层次座谈会,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增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正确引导了青年人才的政治思想走向。努力使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青年。培养青年们“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精神,组织青年谈公司形势、议公司历史、讲公司情况,团结引导青年们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上来,把热情和力量凝聚到公司发展上来。

2、有针对性地引进与培养青年人才:

钢结构分公司在进行人才引进工作中,为避免盲目引进,首先在合理规划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岗位配置的基础上,制定出各岗位的岗位描述。以此为依据,根据岗位缺编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才引进工作。另外我们针对应届毕业生可塑性强的特点,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工作意向,通过重点培养的方式,以使其尽快成长为业务骨干。

3、对青年人才进行全面的工作考查:

在人才引进方面,我们在规定进行的试用期基础上,增加考查期,既要考查其与否具备岗位工作能力,又要考查其能否与分公司整

体管理相融合。当以上两点同时具备时再办理正式引进事项。钢结构分公司现行的青年人才引进模式为:

3个月试用、半年考查、正式引进后2年合同期的进一步磨合考查。

4、大胆使用青年人才:

针对青年人才成长迅速的特点,分公司在其使用上充分放开,采取一种以赛代练的高速培养方式,让其在很短时间内独立承担具体工作,促使青年人才尽快达到岗位工作要求。通过近两年的实际运行,此方法确实达到了培养速成的效果,在分公司现有的青年业务骨干中,实际工作不满一年有7人,工作年限5年内有9人。

(完)

集体合同 篇12

第三十九条 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有关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职工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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