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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收藏14篇

发布时间: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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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篇1】

全体员工:

根据________《关于20__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文件内容,经上级批准,五一劳动节、____青年节员工假期做如下安排:

20__年5月1日至5月3日,共放假3天,5月4日照常上班;

凡我司员工年满14—28周岁员工5月4日上午可放假半天,下午1:30照常上班;

三、各部门要在节前,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锁好门窗,如果在节日期间巡检发现有门窗未锁现象,就对该办公室所有成员进行处罚。

四、放假期间,大家手机、微信要保持畅通,方便公司生产活动。

__公司

20__年X月X日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2】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6]15号 【发布日期】1996-03-06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

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6〕1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管理和监察。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是:

(一)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检查、评价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并进行劳动条件分级;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参与、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审批结案;

(五)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及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进行安全认证和检验;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发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的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对省属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与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与监察。

市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综合管理与监察。

第六条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专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或聘任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与任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责任制度,做好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审查用人单位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审查和督促落实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做好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安全作业和安全操作等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不得擅自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权监督,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治理或处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劳动行政等部门参与初步设计审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外生产项目的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者使用国内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光线充足、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二)高温、粉尘和有毒、有害作业的场所建有淋浴设施;

(三)生产过程中有水、油脂或其他液体溢出的地面和通道,设置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设施;

(四)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设施、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五)因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池,设有围栏或盖板。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使用;

(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安装防护装置;

(三)对安全防护装置、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精确;

(四)尘、毒易散的设备,采用密闭等防尘、防毒措施;

(五)因生产急需而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妥善安装,用后及时拆除;

(六)漏电保护器、避雷装置、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器等装置,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全认证标志;

(七)厂区铁路的道口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一)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的;

(三)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特种设备不按规定检验或安全认证的;

(四)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

(六)不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对劳动条件不进行分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九)拒绝或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职工中毒或伤亡事故的,按每中毒或重伤1名劳动者罚款5000元,每死亡1名劳动者罚款10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备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或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将于3月1日开始,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的国债品种比往年增多,计息方法比较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部署,确保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9号)文件规定,就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4个月,年利率15.86%,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计息期56个月,在年利率15.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每百元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5.86%÷12×4)〕+100×〔(15.86%+保值贴补率)÷12×56〕。如果1998年3月份银行保值贴补率为0%,则每百元到期国债应付本息为179.3元。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14.5%=143.5(元)。

3.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1998年3月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7月31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36%;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34%;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42%。1998年7月31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4.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998年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12月16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比照上述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利息。1998年12月16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例如:投资人于1995年6月5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1998年6月5日到期,持有期满三年,按年利率14%支付利息;若1998年6月份保值贴补率仍为0%,则应得利息为1000×3×14%=420(元)。

又如:投资人于1995年10月6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为二次卖出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在1998年6月5日办理兑取时,实际持有天数为959天(一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按年利率12.42%计算,应得利率为1000×959×(12.42%÷360)=330.86(元)。

以上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对于享受保值政策的国债,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的规定,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如不公布保值贴补率,则保值贴补率为0%。

1.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8.8%。

2.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

1.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集中兑付期从1998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了解掌握兑付进度,应建立必要的报告制度,3月份是兑付高峰期,各地应分别于3月13日、3月23日、4月3日以前报送旬报表;4、5、6各月月后的第三天应按时报送月报表;在集中兑付期内,根据兑付的实际情况可随时报送资金申请报表,以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从7月1日开始,转入常年兑付期,各地仍应在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1] [2] [3] [4]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4】

年假通知

年假通知范文(一):

公司各部门:

为调动职工工作用心性,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公司《关于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经研究,现将我公司2014年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⑸员工发生旷勤累计超过10天的;

⑹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⑺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⑻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二、时间安排

各部门在岗人员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至8月期间休完。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人员,须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轮流休假。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凡外出休假人员必须要注意安全,持续通讯联络畅通,有状况及时报告,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注意防盗、防暑等,个性是不要到汛期和地质灾害多发地旅游,自驾车旅行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确保度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假期。

3、请各部门根据实际状况,于7月14日下午下班前将休假名单报综合部。

特此通知。

综合管理部

二○xx年七月十一日

年假通知范文(二):

关于20xx年xx公司放年假通知

各部门:

一、公司放假安排

公司20xx春节年假定于20xx年1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共x天。(因工作需要,财务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为20xx年x月x日)。

二、留守值班人员安排

值班人员:

姓名及电话:

值班时间:20xx年1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工资待遇:月工资×200%

节日补贴:xx元

伙食补贴:xx元

三、注意事项

放假期间,请大家必须要注意人身安全,并按时回到。如遇非人为原因无法按时回到,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告假。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过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狗年平安!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年假通知范文(三):

关于年假调休通知

亲爱的小伙伴们,感谢大家一路风风雨雨陪着公司走过来,为提高大家在岗时间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用心性,做到劳逸结合。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针对带薪年假调休做出如下规定:

1、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针对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给予5天的年假!

2、公司员工在不影响工作并征得部门主管同意的状况下,年假能够在春节一次性修完!

3、公司员工在不影响工作并征得部门主管同意的状况下,可分期在本年度工作日中适当调整分期休假!

4、调整休假期间当月不予扣除相关费用!

人力资源部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年假通知范文(四):

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

2017年春节将至,为使公司和员工共同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新春佳节,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13日

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7日(星期日,农历除夕)、2月8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二、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对所属办公室进行以防火、防盗为主要资料的安全大检查,确保重点部位如仓库、办公用电设备、机房等场所的安全。各单位要认真清理一下文件资料,将重要文件保管好,贵重物品放在安全处,防止被盗。财务部门要保证保险柜等重要设施的安全稳固。保证门窗的关掉和落锁,并由该部门负责人落实到位。

三、节假日期间为事故多发期,在节日期间返乡的员工要注意旅途人身、钱物安全,假期结束后请按时回到公司。

集团公司祝全体员工新春愉快,万事如意!

附:公司全体员工于2月5日午饭后开始整理办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要求做到:地面整洁、桌椅整齐、物品摆放有序。各公司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于5日14:30分开始检查各公司、部门的卫生安全状况。

年假通知范文(五):

xx公司放年假通知

各单位:

为使广大职工群众能够欢乐祥和的渡过新春佳节,根据国家有关放假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状况,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决定,节日期间安排如下:

1、2月17日至3月1日放假。其中2月19日至2月21日为法定假日,2月18日、23日、24日调休,2月22日、3月1日为公休日,2月17日、25日至28日为带薪休假。3月2日上班。

2、配合生产的辅助单位根据生产线生产状况具体安排。生产时间临时需要调整时以临时通知为准。各单位要做好停产生产线防冻工作,确保节后生产顺利开工。各单位安排好看班人员,检查工作。

3、销售、供应、运输等部门,安排好节日期间正常业务工作。

4、凡在节日期间有加班检修设备,需要加班审批表务必于假日之前报办公室。

5、假日期间对厂区实行戒严,凡节日期间需要进厂人员名单报公司办公室办理节假日证明。

6、严格检查各仓库的管理记录,检查仓库技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检验应急救援体系的运作状况,出现突发事故须立即响应并发挥有效作用。

7、各单位要做好节前安全、保密、保卫教育,抓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检查、加强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做好节后开工上岗等教育,保证开工顺利。各单位要做好停产生产线防冻工作,确保节后生产顺利开工。各单位安排好看班人员,检查工作。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年假通知范文(六):

2017年春节在即,为了便于公司同仁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及公司的福利政策,将“春节”期间的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13日

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7日(星期日,农历除夕)、2月8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年假通知范文(七):

xx公司放年假通知

亲爱的客户朋友:

本公司春节期间放假如下,期间给您所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为放假期间,20xx年x月x日(正月初十)正式上班。感谢贵司长期以来对我司的关注与支持,新春即将来临之际,在此预祝贵公司生意兴隆,蒸蒸日上!

xx市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年假通知范文(八):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用心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县人事局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务必持续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务必向局长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0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xx年二月二日

年假通知范文(九):

一年一度的农历春节已经近在眼前,在此先预祝全体员工新春愉快,万事如意!20**年春节公司放假安排如下:

一、放假时间

20**年1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共**天。(因工作需要,财务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为20**年*月*日)。

二、留守值班人员安排

值班人员:

姓名及电话:

值班时间:20**年1月*日至20**年*月*日。

工资待遇:月工资×200%

节日补贴:**元

伙食补贴:**元

三、注意事项

放假期间,请大家必须要注意人身安全,并按时回到。如遇非人为原因无法按时回到,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告假。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过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猴年平安!

2016年春节在即,为了便于公司同仁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及公司的福利政策,将"春节"期间的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2月7日(星期日,农历除夕)、2月8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温馨提示:

1)由于公司的春节放假开始时间已提前于国家规定的放假时间*天,因此不允许员工提前休假或不能按时回公司上班。

2)在节日期间,推荐大家多参加有益的活动,注意劳逸结合,如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等状况,请在旅途中注意财产和人身安全。

**公司行政部部

2016年*月*日

年假通知范文(十):

20**年春节在即,为了便于公司同仁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及公司的福利政策,将“春节”期间的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春节: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假期值班人员职责及要求:

1.认真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盗、安全保卫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关好公司各办公室及房间的门窗;关掉不需要的电源;关好水龙头等,消除一切隐患。确保公司办公大楼的一切安全。

2.认真做好的安全监控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和事件的发生。

3.值班期间,不能脱岗,认真值班。全天24小时要确保有人在公司值班。

4.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重要事情要有记载。做好交接班等有关工作。

年假通知范文(十一):

尊敬的各位合作商

您们好!2015年过去了,迎来了新的一年2016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忠心的感谢各位合作商的大力支持!有你们的支持,好来福走得更加的顺,更加的稳,再次的感谢你们!期望在2016年再次的得到你们的支持!以我们之间的诚信,共同开拓未来的市场和完美的明天。

现为了方便大家的工作安排,做好年前和明年初的准备工作,好来福拟定从2016年2月3号开始放假,至2016年2月15号,16号正式上班。

各位合作商如有什么需要交待的,请把计划发过来,我司将会尽力配合大家做好各项计划工作。谢谢!

顺祝大家在新的一年!

身体健康!情绪愉快!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家庭幸福!

xx公司全体同仁致敬

2016.01.28

年假通知范文(十二):

2016年春节在即,为了便于公司同仁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及公司的福利政策,将“春节”期间的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春节: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X月X日至X日放假调休,共7天。X月X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假期值班人员职责及要求:

一、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盗、安全保卫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关好公司各办公室及房间的门窗;关掉不需要的电源;关好水龙头等,消除一切隐患。确保公司办公大楼的一切安全。

2.认真做好的安全监控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和事件的发生。

3.值班期间,不能脱岗,认真值班。全天24小时要确保有人在公司值班。

4.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重要事情要有记载。做好交接班等有关工作。

5.值班人员要做好公司花草树木的施水及防冻工作,遇天气变化,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保证办公大楼的水电供应。

6.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提高警惕,做好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值班期间的工作。有重大问题务必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违反值班制度,视情节追究相关职责。

7.值班人员要做好电话记录,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接待来访人员,负责办公大楼安全及楼梯过道的卫生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在春节放假值班期间为公司水电运行及安全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务必加强职责感,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水电安全、稳定运行。

2.在值班期间务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让他人替岗,严禁饮酒,需要外出时,务必保证公司有人值班。

3.值班期间务必保证电话畅通,遇到重大事情,务必报告上级领导并做好临时处理措施,用心处置。

4.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出入口、停车处、监控室及公司安全防火状况等,务必认真检查。

5.值班地点:

值班人员:姓名及电话

值班日期:2016年X月*日至2016年*月*日

6.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应坚守岗位,对迟到、早退、缺岗的值班人员扣除当日值班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值班人签字:

请大家安排好时间,祝大家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假期!

年假通知范文(十三):

关于2016年春节及年假放假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各事业部、设计事务所,各办事处、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及年假放假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放假时间: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共3天。

春节及年假连续放假时间:2016年2月7日至2月21日,共计15天。

其中:

2月7日(腊月二十九,除夕,星期日)至2月13日(正月初六,星期六)为国家规定春节放假日;

2月14日(正月初七,星期日)至2月19日(正月十二,星期五)为公司统一年假日。

2月6日(腊月二十八、星期六)上班。

2月22日(正月十五、星期一)开始上班。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29日

年假通知范文(十四):

各部、办、室、项目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放假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现就我司2016年春节放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司2016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7日(农历腊月30)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初七),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八)上午8点整报到上班。其中,部门副职以上须坚守岗位至2月6日下午5:30,经理办成员、财务部全体人员、陈雷等须坚守到6日下午5:30,其余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具体业务状况灵活安排。

二、春节放假前,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要督导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的扫尾工作,全体职员要及时处理好2015年度岗位目标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并作好2016年度部门工作计划和岗位工作计划,做到提前规划、有序实施。

三、春节放假前,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要督导部属员工对本部门、各自岗位各类办公设施和办公文具的摆放有条理;关掉电源和门窗,仔细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切实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将相关职责区落实到位。

四、全司职员在春节期间,要持续手机随时畅通。如有重大事宜要及时向直属上级领导汇报、请示;要注意个人及家庭成员在春节期间的出行安全、饮食安全、财产安全,过一个快乐、健康、礼貌、祥和的春节。

预祝全体职员家庭美满、身体健康、春节愉快!

年假通知范文(十五):

新春佳节渐近,为欢度中华民族的传统佳节,使全体人员能够开开心心地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2012年春节,尽可能的与家人一齐享受节日的欢乐和喜悦;结合生产状况,经公司研究决定:

公司定于2月X日起开始放年假,年假共计XX天,截止时间为X月X日,X月X日正式上班。

回家的员工推荐透过各种途径提前预订好往返的车票,以免到时“一票难求”,计算好返乡的行程安排,并做好回家的理财准备;

同时,公司要求所有的员工务必在X月X日到达深圳,确保X月X日能够正常上班;届时公司一律不理解电话请假,逾期未到者按旷工处理。

为了让不回家的员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同时也方便公司在春节期间的食宿安排和管理工作的开展,特通告好下:

1、决定不回家并留厂的员工(包括外宿员工)如果仍未登记的员工,请尽快到各部门主管/文员处登记,登记时注明员工姓名及部门/级别以及是否在厂内食宿,是享用管理餐还是员工餐等。

2、各部门文员/主管请将增加的统计名单于元月XX日前将留厂人中名单交到行政部

3、行政部将根据留厂人员状况安排用餐及住宿保安相关事宜,请员工决定后再行登记

4、所有留厂员工在春节期间用餐不再扣除伙食费,由公司全额承担,除夕夜与大年初一中餐加餐。

5、留厂员工能够自发组织唱歌、跳舞、游戏等娱乐活动,不得在厂内进行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活动,违者将按厂规处理。

XX有限职责公司

2016年2月X日

年假通知范文(十六):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首先对各供应商、加盟店在2015年对本公司(史提芬莎)的支持和通力合作表示忠心的感谢!过去的一年中,在您的支持和信赖下,我们才得以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断大步挺进,在此珠海市恒香日用品有限公司全体同仁恭祝诸位:百业和顺、财源广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司将继续带给高质量、高标准及更多一流的新产品!

现我司综合实际状况定于2016年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016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十)为春节放假日期,2016年2月18日(正月十一)正式上班。

因放假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还望得到您的谅解与支持,谢谢!

新年来临之际,谨祝您在新的一年里生意兴隆、万事如意、幸福安康、金猴献瑞财源广、银树呈祥花果硕!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5】

标题:规定性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最新的公司政策和要求,我作为公司管理者向大家发出这份规定性通知。本文将详细阐述新政策的内容,旨在确保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并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团队产出。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新政策的背景、原因和具体措施。


一、背景和原因


作为一家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公司,我们必须不断寻求提升自己的方式和方法。在市场快速变化的背景下,我们的竞争力不仅仅来自产品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还来自于团队协作和工作效率的提升。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规定公司员工的职责和工作方式,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二、具体规定


1. 工作时间:


为了更好地进行项目管理和工作调度,从即日起,公司将规定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天9:00至18:00,一周工作6天。


2. 出勤和迟到:


员工必须准时到岗。任何原因造成的迟到必须提前向直接领导请假说明原因,享受抵扣请假时间的权益。对于无故迟到超过3次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3. 会议参与:


所有员工必须参与公司定期举行的各类会议,包括部门会议和全体员工会议。无故缺席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4. 工作报告:


为了更好地了解工作进展和问题,所有员工将被要求每周提交工作报告。该报告应包含工作进度、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的总结等内容。


5. 离职申请:


所有员工如需离职,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并在离职前完成交接工作。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离职程序。


6. 工作质量:


为了保证公司整体工作质量,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每位员工将根据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低绩效者将受到相应激励和培训,高绩效者将给予相应奖励。


三、措施和效果


为了确保新政策的实施和效果,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落实制度:


公司管理层将全力推行新政策,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以便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方式。


2. 监督执行:


公司将设立专门的监督组,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政策的顺利推进。


3. 公司文化建设:


公司将注重员工的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倡导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建立阳光向上的公司文化。


新政策的实施将在下周正式开始,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配合执行。相信通过新政策的实施,我们将提高公司整体效率,加强团队合作,进一步提升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再次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付出和奉献!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公司一定会迈上新的台阶,再创辉煌!


谨上


公司管理者


以上处理结果仅根据样例生成,不代表模型回答的综合性报道。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6】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筑府办发〔2010〕120号

【发文时间】2010-7-21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品油流通、典当等商务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将市商务局对饭店服务业指导的职责划入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

(三)增加12312商务举报投诉相关服务工作职责。

(四)增加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城乡商品市场体系,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制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物流企业和物流市场,促进全市物流业的发展。

(四)承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规范市场运行,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五)负责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指导和管理重要商品储备,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应急条件下的市场调控、供应、保障工作。

(六)负责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生猪屠宰、成品油、酒类、拍卖、典当等特殊流通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七)按照授权,管理全市涉外经济活动。依法负责外经贸企业的登记、报批、发证、年审、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参加相关的境内外商务会展,负责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出国团组的审批和报批。

(八)贯彻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我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九)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的组织实施;负责牵头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进出口业务统计及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按照授权,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事项和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投资促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协调、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负责市内企业对外投资的申报工作;负责归口管理争取境外无偿援助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商务系统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提案、保密、综治、绩效目标考核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督办事项的落实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有关商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全市内外贸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评定、考核认证、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商务系统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财务处

负责财务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各项业务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核算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的会计制度制定和执行;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综合处

负责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完善市场监测体系;承担商务运行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商务相关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立法前期调研和申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及备案工作;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研究制订规范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商业体系、城市商业网点、社区商业发展、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推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加快发展。

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拍卖、典当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旧机动车交易、二手车交易和旧货流通行业等的监管工作。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市场运行监管处

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确保食肉消费安全;认真落实全市屠宰场设置规划,维护正常的屠宰秩序;协调行业的内部关系、整顿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依法查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工作,加强酒类流通环节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

(七)商贸服务管理处

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及行业管理标准,履行行政许可相关审批职能,开展行业分等定级及服务品牌评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八)物流处(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规划建设;推广现代物流技术、信息化技术和标准化建设;组织认定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流统计和物流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相关物流发展资金预算和使用;指导物流行业相关中介组织开展工作。

承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市外经贸口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外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的制订和落实;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和服务贸易、加工贸易及公平贸易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统计及综合分析,并针对运行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指导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对外贸易促进活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和监管好国家、省、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

承担市外经贸口岸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外国投资管理处

负责利用外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目标计划的制订、实施和考核;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加工贸易的审批、申报、管理、统计、分析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入驻市政务大厅的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后期管理、协调服务及联合年检等工作。

(十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的初审、申报、组织实施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中共贵阳市商务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市商务局监察室。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贵阳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为市商务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18人,专业技术人员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加强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流通和生产加工环节的生猪屠宰方面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严厉查处违反酒类流通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的酒类制假售假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成品油、典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方面的商务执法;依法对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商务执法工作;受理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分类别作出处理并回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将原市招商引资局下属的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台商投诉中心)调整由市商务局管理,为市商务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7】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维护定期定额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2008]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2个月。具体适用期限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

第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定额核定方法

第六条 我市定期定额户核定的方式包括直接核定和电脑定税两种。目前以直接核定为主,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开发电子定税软件,及早推行电脑定税。

第七条 直接核定就是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核定其定额的一种方式。核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能源消耗法,即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成本费用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盘点库存法,即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发票测算法,即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资金往来测算法,即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行业参照法,即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实地测算法,即税务机关深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测算调查,查验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我市把成本费用法确定为定期定额核定的主要方法。在实际核定工作中,如果采取成本费用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其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使用成本费用法,纳税人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营业)收入=各项费用总和÷(1-行业应税所得率)。市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每个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调整本地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电脑定税就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系数,分户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的一种核定方法。

第三章 定额核定程序 第一节

自行申报

第十条

被确定为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填写《定期定额

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预估数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定额核定之前,要通过张贴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定期定额户办理《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截止时限以及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要按主管地税机关公告的时限主动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地税网站上下载《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自行如实申报。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十三条 典型调查是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基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表》,做出调查分析。

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同时,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不少于10户。

典型调查期为一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典型调查期为实际经营期。

第三节 定额核定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定期定额典型调查表》等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进行核定,并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集体研究,并经分局审批后,确定拟定定额。

第四节 集体评议

第十五条 集体评议是对定期定额户纳税人拟定定额进行集体民主评议,听取各方意见的必经程序。集体评议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协税护税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分局的集体评议。并监督基层分局做好集体评议的会议召集、评议记录、会议签到等工作。

第十七条 集体评议程序:

(一)基层分局在评议会上通报对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的调查情况和拟定定额。

(二)各评议代表对拟定定额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对集体评议的核定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第五节 定额公示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将初步核定的定额在集体评议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情况可以选择在网站,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主要街道通过电子信息或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定额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定额公示采取按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公示,以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行业类别按照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修理修配业、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照相业、美容美发业、其它服务业等类别进行归集分类。

第六节 上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定额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

根据公示结果及时修改定额,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七节 下达定额

第二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告知。公告送达应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经营集中地公告30日,并拍照归档。

第八节 公布定额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在原公示场所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的主要街道公布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第四章 定额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要求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的,应当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调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定额有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一个纳税内有六个月实际销售(营业)额都超过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适当调整其定额。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如实将前一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8】

各部门:

根据《________关于20__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__明电〔20__〕28号)及《__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__第644号令)精神,现将我院20__年“五一”劳动节、“____”青年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劳动节:5月1日(星期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青年节:5月4日(星期三)下午,学生和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放假半天,下午及晚上停课,其他人员正常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师生员工祥和____度过节日假期。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9】

为了加强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帐务处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及特种国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设置“兑付资金预拨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拨入记收方,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额为应归还上级财政部门结存兑付资金数,付方余额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补拨兑付资金数。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3.设置“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的兑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属地区或经办单位名称设分类帐户。拨出记付方,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本息合计数冲减计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额为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应归还或待兑付结存兑付资金数。收方余额为应补拨兑付资金数。兑付期终了,兑付资金结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设置“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科目。拨入兑付资金时记收方,付出或结余上缴时记付方。

2.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国债券还本付息现金用本科目核算。从银行取回现金记收方,兑付或转帐上缴记付方。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表外科目,并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设分类帐户。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按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收款单收据联金额、份数、号码记帐。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还本付息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三)每月终了,应按照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报来的已兑付国债券本金和利息数分别记帐,会计分录为:

(四)兑付期终了,应及时收回下级或经办单位结存兑付款,结平“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五)兑付期终了应办理转帐,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冲销上级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六)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还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一)持券人到经办单位办理兑付时,经办专柜初收入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债券号码是否中签(分期偿还的),是否已到兑付期(按日计息的)。

[1] [2] [3]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1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5日

甘肃省今年起调整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省人社厅于8月5日正式下发《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对甘肃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从2014年起执行。

据悉,此次调整不仅调整了发放标准,还延长了发放时间。具体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至9月发放。同时,适当提高夏令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其他保健品的发放标准仍按甘劳护[1992]436号执行)。

【政策解读】

●发什么: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按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发给谁:并非每个劳动者都享有

调整后的发放范围包括,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只有具备了上述范围及条件者才能够享有。

●发多少: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劳动者每人每天12元

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的,每人每天12元;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每人每天8元。

●不发怎么办: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高温津贴的发放是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的,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11】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五)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提出,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颁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十九)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二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二十二)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

(二十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资质证书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二十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十九)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十)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三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十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三十四)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五)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十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四十)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四十一)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4、财务负责人: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6、企业技术中心: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8、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9、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企业应提供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按照《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四十五)项目经理的过渡期

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建造师暂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聘。

(四十六)《规定》实施后,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它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四十七)本实施意见自颁发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12】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宣传问答

1,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何时起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答: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4,问:哪些个体工商户要求设置账簿?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5,问:个体工商户自己不会记账怎么办?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账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账记账;对在代理建账记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账记账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6,问:个体工商户建立了账簿后,是否按账簿记载交税?

答:对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账簿记载和申报数进行纳税。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但对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或者根据销售(营业收入)额按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不要进行记账了?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8,问:定额如何核定?

答:(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注: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9,问:定额核定后,在一年内是不是每月按定额缴税?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10,问:申报定额或核定的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相差太大,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1,问:对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或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一定幅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怎么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12,问: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13,问: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该怎么办?

答: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税务机关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停复业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14,问:定期定额户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15,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13】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筑府办发〔2010〕118号

【发文时间】2010-7-21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责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统筹城乡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三)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增加对贵阳市地名标牌维护管理工作和对全省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不断提高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水平和质量。增加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

(五)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救灾防灾减灾工作。增加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七)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和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八)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九)将婚姻介绍所登记管理职责下放区(市、县)民政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贵阳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县)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评残审核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对企事业单位生活和医疗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补助。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为军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开展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协助农村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维修和建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负责跨省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负责全市行政区划与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区(市、县)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市、县)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管理以及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协调、审核、培训、服务管理等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筹备彩票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和彩票适用项目的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区(市、县)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执法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市场。

(十二)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才的注册登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内部督查、政务协调、安全、保密、文秘、宣传、环境卫生治理、目标考核、办公自动化、信息管理、后勤保障、文书档案、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宣传处

负责民政信访,民政政策、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局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送备案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优抚安置处(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参战民工等对象的定级、伤残评定、审查和上报等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办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推荐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祭扫革命先烈活动;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协调市级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补助的落实。

负责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和军休安置政策、计划、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培训、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指导退役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落实军休人员待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退伍军人培训中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双拥工作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检查、督促全市的双拥工作;与驻筑部队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军政、军民关系,增进军政、军民团结;组织开展全市性“双拥”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工作规划,积极为领导小组提建议、当参谋。

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救灾处(市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和设施设备的管理,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草拟减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承担市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起草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提出加强和改进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务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评比表彰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与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负责指导区(市、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制村行政区划名称、人文和自然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的编辑和审定;查处地名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市、县)级行政区划界限的勘定和管理以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负责拟订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的政策、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市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论证评审、报批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工作,承办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工作;研究拟订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扶持保护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审核、培训、服务管理等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负责起草殡葬管理、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改革,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承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审核,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跨省、市、地区救助管理和救助管理站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并指导儿童收养和国内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系统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工作;负责市级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等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对局系统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参与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参与市级民政事业建设项目论证、评审和监管等工作;参与并指导局系统基建技改投资、物资计划、物资采购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核算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市、县)民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社会救助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十二)民间组织管理处(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负责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区(市、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筑活动及市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外活动实行报告和备案管理;受民政厅委托,对设在市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劳资和外事工作;拟订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办法;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局系统民政干部职工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局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中共贵阳市民政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市民政局监察室。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贵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原正县级建制不变)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法规及实施办法;负责老年人维权和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等工作的落实;负责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老龄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全市老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事业编制14名(由市地名办公室划入6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撤销贵阳市地名办公室,原核定的6名事业编制划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将贵阳市民政福利生产管理处更名为贵阳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中心,为市民政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名,党政管理人员8名,工勤人员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政策制订等工作;负责社会工作岗位开发、社会工作人才使用、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关于规定的通知【篇14】

各院、部,各部门:

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青年节放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共三天。

5月4日,14至28周岁青年放假半天,上下午任选其一。

由于设备、厂房的因素的影响“五一”放假期间,工厂正常生产,如无特殊原因,除行政人员正常放假外,其他人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如果5月4日当天因为工作原因没有休息的员工,节后可以向人事行政部提出要求进行补休。

祝各位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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