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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5篇

发布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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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篇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我局制定了《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进一步支持公益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为提高行业专项实施效果,规范和加强行业专项组织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项重点支持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优先领域和重点任务,围绕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需求,开展中医药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中医药应用基础研究;

(二)中医药重大公益性技术(方法、方案)前期预研;

(三)中医药实用技术(方法、方案)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中医药行业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研究;

(五)中医药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 行业专项坚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面向中医药行业发展需求,突出中医药工作重点和特点,直接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其项目内容应当针对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并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合理衔接。

第四条 行业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的模式是:政府决策、专家咨询、重点申报、择优立项、分层管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 行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业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

目承担单位。同时由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每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根据《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组织制定行业专项下一个五年规划,并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把握行业专项的重点方向与要求,协调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

(三)负责组织征集行业专项需求建议,建立需求库;

(四)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行业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组织进行项目顶层设计;

(五)负责组织进行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确定工作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业务验收;

(七)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项项目单位编制经费预算,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负责核批和下达行业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三)负责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

(四)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协调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财务验收。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外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担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医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际问题,梳理需求建议;

(二)指导专家组对需求和项目进行论证;

(三)提出项目建议及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四)对项目执行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主要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本地区牵头承担的项目进行过程监管;及时总结行业专项成果,并进行推广应用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研究实施方案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立项及预算编制,提出项目经费预算申报细化方案;

(二)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职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有关保障条件;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建立项目科技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六)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配合做好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问题,征集需求建议,建立需求库。

需求建议征集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实验室等中医药系统内外重点单位;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各有关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部门;

(五)其他相关单位或专家。

第十三条 根据需求征集情况和相关专家组论证意见,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研究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项目建议主要要求:

(一)符合行业专项支持的范围,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有很好的研究基础,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避免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重复交叉。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建议,组织年度项目建议的论证和完善,并将年度项目建议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和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面向重点单位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评审专家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咨询和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中医药系统内、外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中医药系统外单位专家比例应不低于30%。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定向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项目建议符合行业专项要求,且相关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较强的完成能力和充分的保障条件。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行业专项,经费的财政资金应当占一定比例,每年度具体比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已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在研课题,不能保证工作时间和精力的人员不得再承担行业专项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安排;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与预算统筹安排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等有力措施,提高行业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年度项目预算安排进行审核,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批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的预算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行业专项项目立项计划,并根据批复组织修订和论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论证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内容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配套条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出国研修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反馈。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财务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项目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财务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才能进行业务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技术资料无法溯源;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五)科技档案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技术资料无法溯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可以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参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誉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对非涉密项目的预算安排、研究成果、验收结论和绩效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资助项目”。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业专项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的综合评价,作为验收评价指标之一。验收之后,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行业专项成果的转化、推广和评估工作。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产生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如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五年内不得承担行业专项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计划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数据和成果库,推行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通知【篇2】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09-14 编

号: 青政办发〔2010〕28号

题: 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1.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3.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

4.初步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政府统一组织,重点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区市政府要认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0月-11月中旬)。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1月中旬-12月)。各区市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各区市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区市监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颁发经营许可证。省金融办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区市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区市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情况。

四、不断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等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五、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市政府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青岛银监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监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和各区市金融办或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区市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区市要及时向市金融办提交总结报告。市政府将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各区市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市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行业通知【篇3】

第五条 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填报《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附后),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稀土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稀土企业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确认文件,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的确认文件。上年度由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局的监测报告及含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台账记录、转移联单齐全)。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文件。

(五)安全评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文件。

(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组建的稀土集团企业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自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其他企业的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行业通知【篇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湘政办明电[2010] 2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活动不够规范,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范围。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融资性再担保业务的公司和非公司制机构(含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主要内容。一是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机构名称是否规范,公司高管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机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是否遵守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是否偏离主业经营等。三是是否依法依规经营。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是否有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等。其中,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方面是此次规范整顿的重点。

三、时间安排

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3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10目-2010年12月20学习和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范整顿的工作制定规范整顿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启动辖区内融资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2月21日-2011年1月21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和《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

纠,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分类排队,制定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进行分别处置。重点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和财务状况。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1年1月22日-2011年3月10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本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逐户核实和重新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金融办报告核实情况和确认建议意见。省政府金融办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批复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11日-2011年3月31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检查验收情况。

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为相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确认、变更登记和开展业务合作。对只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各市州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其经营业务范围,并对其此前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

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建立规范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全面落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共同做好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指引》,加强对各市州开展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 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在规范整顿工作中,如发生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行业通知【篇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通知,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将五一节放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节:放假时间为x月x日至x日,共x天。x月xx日(星期x)、x月x日(星期x)上班。

二、公司各职员应保持节假期间的通讯流畅,以便公司工作需要。

三、公司有节假日活动行程将另行通知,希望全体员工在节假日外出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愉快的度过假期。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感谢您阅读“幼儿教师教育网”的《行业通知5篇》一文,希望能解决您找不到幼师资料时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同时,yjs21.com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行业通知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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