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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实用7篇)

发布时间:2024-02-13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进展,合同在许多场合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合同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同时尽量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如果您想阅读一篇优秀的文章,不妨查看“经济合同”,相信它会让您更加自信!

经济合同【篇1】

出租方:____;承租方:____;承租经营者:____租赁企业名称:____地址:____、所有制性质:____帐号:____、经营范围:____

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根据____,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企业概况(详见附表1)

1.固定资产:____

2.自有流动资金:____

产值、产量:____

二、租赁期限

共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交接手续:____

四、经营目标

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完成下列指标:

1.总产值: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2.实现利润: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3.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五、租金

1.租金数额:____

2.租金计算方法:____

3.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办法:____________

六、租赁收入的分配

、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____________

2.对承租方的收入,扣除租金外,每一租赁年度支付给承租方____,其余部分作为风险基金留存,承租方无权支配。具体办法为:____________

3.承租经营者合伙承租成员在租赁期间可预支生活费。数额为:____________,预支办法为: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七、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____________

八、担保

____、____,折价____元;总额计为____元。

2.____自愿作为承租方的保证人,提供下列财产作为担保:____________,总额____元。

3.________自愿作为承租方的.保证人,提供下列财产作为担保____________,总额为____元。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方有权: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承租方有权: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出租方有义务: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承租方有义务: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出租方的责任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承租方的责任

____的保证财产抵交。此外,还应在____天内支付出租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____

2.不按期交付租金时,按下列方法和时间期限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

3.部分支付租金时,按下列方法和时间期限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

保养义务,造成损害时,按下列方法和时间期限支付赔偿金:____

5.____________

6.承租方对应交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如期交付。不按期交付时,____________

十二、租赁期满后资产的返还和验收____________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____人民法院审判。

十四、____________

十五、本合同自____________时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1份,____________;副本一式_____份,____________

附件:1.企业概况材料____份;

2.____

经济合同【篇2】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 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 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赋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顾并相互协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五、关于合同的违约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代理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  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司法规处负责解释。

经济合同【篇4】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发展水平也有了一定的上升,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工作,在构建企业内部管控体系以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具有较强系统性的工作,其中某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合同风险,将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要想得到有效的稳定发展,就要不断的加大对经济合同风险的控制,不断的提高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从而不断的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篇文章主要分析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流程,并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进行阐述,提出合理的控制策略。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流程;主要风险;控制经济

合同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贯穿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重要的协调和监控作用,是保证企业能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风险,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风险,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由此可见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想企业能够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就需要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合同流程执行相关的'工作,避免经济合同风险的发生,同时还要做好合同风险的预防好控制措施,以便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1企业合同管理的流程分析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核心管理工作,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工作内容,企业经济合同在管理过程中,每个流程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还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企业要加强对合同风险的控制和预防,可以从经济合同管理的流程着手,对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精准的分析,找出该风险的差生原因,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通常情况下,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流程就要分为四个阶段,分为是企业经济合同的编制管理阶段、审核管理阶段、签署管理阶段和履行管理阶段这四个方面,然而每个阶段存在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根据企业合同管理的阶段风险进行划分,又可以分成编制阶段风险、审核阶段风险、签署阶段风险以及履行阶段风险,为了更好的控制合同管理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就要以企业合同管理的不同阶段风险作为入手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采用有效的手段加以预防和控制。

2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2.1经济合同管理制定缺乏规范性,容易引发企业纠纷

企业经济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内容,但是就目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情况来看,其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就是合同的制定缺乏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没有严格按照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的制定;其次,随意更改合同内容,缺乏公平公正,以至于一旦出现解约现象,极其容易引发财产纠纷。由此可见,规范化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经济活动开展的重要基础。

2.2经济合同管理流于表面,管理水平差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现象,就是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只是做的表面功夫,并没有在实际的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再加上合同管理的水平也不高,就无形中给企业的发展增添了风险。从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从经济合同的制定、签订再到最后的实施和管理,都存在着很明显的应付情况,导致合同管理的水平不断的被削弱。

2.3经济合同签约效率不高,影响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

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有部分的企业受传统思想影响比较大,没有充分的认识到签订合约的重要性,缺乏合同意识,他们认为两家企业合作的时间比较久,都比较熟知,所以签不签合同都不影响两家企业之间的合作,最终就导致企业经济合同的签约效率不高,给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埋下了隐患,一旦双方之间出现经济纠纷,就没有明确的法律来为其维护各自的权益,最终影响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

3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建立健全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想对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首先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来进行,从合同的制定到履行合同,这期间每个环节都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预控,同时负责合同管理和经营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强化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让合同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3.2提高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不断的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工作人员对合同管理法律意识,要充分的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的利益。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充分的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和履约能力,以防出现商业欺诈行为,要借助专业法律人员来进行合同的签订,切实的保证自身的利益,同时对于企业的工作人员也要不断的强化他们的合同意识,为员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不断的提升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水平。

4结语

总之,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要加强对合同管理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确保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够有效的开展,还要不断的提升合同管理的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27-128.

[:101-102.

经济合同【篇5】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当事人各方的充分协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否则,在法律上无效。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经济合同的种类。

经济合同的种类较多,按书面形式划分,可分为条款式、表格式、表格和条款结合式;按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按内容划分,可分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10类,每类中还可以分为几小类,下面把这10类合同分别加以介绍:

1、购销合同。

这是供方将产品、商品用期货形式出售或调拨给需方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供应合同、采购合同、购销结合与协作调剂合同等。

2、加工承揽合同。

这是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订货合同、修缮合同等。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这是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它是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

4、货物运输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为委托铁路、公路、海洋航运、内河航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部门运送货物而签订的合同。

5、供用电合同。

这是生产单位与电力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力合同。供电方只能是供电局,用电方必须是经审批下达电力分配计划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单位。

6、仓储保管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物资等部门与仓储保管部门之间签订的材料、设备、产品或商品等物资的储存保管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这是供方(出租人)把物资提供给需方(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报酬(即租金)的合同。

8、借款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和农村乡镇企业在生产过程和商品流转过程中,因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需要,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借贷现金的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合同。

科技协作合同。

这是科研单位之间或科研单位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为协同完成某项科研项目、技术革新项目、产品研制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科研合同、试制合同、成果推广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

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合同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这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货币、工程项目、劳务或脑力劳动的成果等。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指标的计量,如产品的数量、借款和金额等:质量是指标的特征,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等。

3、价款或酬金。

这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向对方所支付的代价。价款或酬金是以货币数量来表示的。

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缔约者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时间界限。履行地点是指交货、提货的场所。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方式有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间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次性全面履行,还是分成若干部分分期履行。行为方式是指交付标的物的方法,常见的有送货、提货、代运等。

5、包装和验收方法。

要具体写明包装标准和验收方法,如果因包装不合格或发生损坏、丢失,引起纠纷,则能明确责任。

6、违约责任。

这是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制裁措施,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和赔偿金形式。

7、其它必要的条款。

这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具体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性质

经济合同是公与私融合,行政和“商事”、经济的交织,须直接服从市场和经济的规律,而非单纯的行政运作手段,所以属于经济法而非行政法范畴。要防止将经济合同视为“行政合同”,在行政法的范畴和制度内对其进行法律调整,而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政府行政不必顾及直接的经济要求和经济后果,只需单纯地服从行政规律。只有那些在单纯的行政运作中对契约的运用,如公务员聘用、上下级之间为完成一定任务相互承诺而订立责任状等,才是真正的行政合同。政府可以在经济合同中起主导作用,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承诺和同意、对价、由市场和经济规律决定成交和价格、个别利益和整体利益并重、违约救济和补偿等原则,是政府也不能违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对价,仍为经济合同所不可或缺。这是从逻辑和理论而言的,从实践的角度看,“行政合同”给人以强烈的不平等、不自愿,政府有权强制对方订约及接受合同义务的错觉,这是有违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的,也不符合我国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

种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或者当事人直接受制于国家政策或政府意志订立合同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这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必须执行国家政策的主体,合同内容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或政府意志。

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作为在行政或财政上互相没有隶属关系的所谓平等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它们在利益或政策驱动下,在平等互利的经济协作中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并保证协作事项的实现而订立的协议,也属于经济合同和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经济合同【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__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第三__________大项的第2条。即甲方无法_______________,使得双方无法继续合作,故解除之前的合作协议。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解除合作关系协议书解除合作关系协议书。

二: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三:鉴于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是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乙方__________产品供乙方正常销售造成的解除合作关系协议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给甲方的余款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解除合作关系协议书合同范本。

第五: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_______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济合同【篇7】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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