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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集锦6篇

发布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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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2〕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

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扎实做好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我市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规模较大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国有 —1—

工矿棚户区改造,彻底改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惠及广大住房困难群体。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银川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住房安置补偿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组织实施过程规范有序。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大投入、让利于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的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等各项建设资金,加大政策支持和优惠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与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拆迁改造范围。对于无维修价值的区域列入棚户区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完善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5、坚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以2000年批准规划为准)独立工矿的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居住区域。

(二)目标任务。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区域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2011—2015年基本完成8334户、140万平方米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753户、3.2万平方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2015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在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的前提下,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普通商品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政策措施

(一)筹集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同时,市本级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破产企业遗留、无商业开发改造价值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工矿自筹,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住房建设资金,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二)税费优惠

1、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可结合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四)安置补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原地安置实行拆一返一,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和地段差价方式实施,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周期,力争按征收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安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成立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小组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建设、住房保障、国土、土储、规划、财政、国资委、民政、环保、城管、地税、代建办等部门和各

县(市)区政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编报申请投资计划,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对各棚户区项目进行立项;财政局筹措落实由政府实施项目的资金,及时拨付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工作,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土地储备局做好各项目的征收工作,保证棚户区项目征收协议的及时签定,房屋按时拆迁,确保安置房按期开工;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价格制定;国资委负责破产企业产权梳理,对产权属政府所有的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提出改造方案;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三)编制规划计划。严格按照编制的银川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规划进行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局和发改委对计划进行审核,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拆迁改造户数,确定银川市棚户区改造户数、项目,上报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局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

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建设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每年年中、年底检查,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2)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

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乡镇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垦利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

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垦利县《关于印发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2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1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县建设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会同建设部门及第九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3)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潍教办字[2011]103号

关于印发“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市开发区文教局、峡山区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单位和学校:

10月8日上午,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安全工作。会议要求,今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全市“安全月”,每个“安全月”第一个周确定为“安全周”。为开展好“安全月”活动,现规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根据市委要求,局领导研究决定,将每年的1月、4月、6月和10月确定为“安全月”。第一个“安全月”确定为今年的10月10日—11月10日。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今后每个“安全月”活动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都要完成“确定一个安全主题、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开展一次安全行动”的“规定动作”。

“确定一个安全主题”即活动月初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均要针对当期工作实际确定本期校园安全工作主题,有效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达到以月促季、以月促年,为全面完成全年安全任务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市委会议要求,本次活动月主题为:控制隐患,预防事故。

“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即活动初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均要开展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当期面临的安全问题,落实预防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安全专项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形成总结。

“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在“安全月”期间组织各层次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学习校园安全管理的各项新规定、新要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方式。

“开展一次安全行动”即在“安全月”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全区域、全校范围内的现场安全大检查活动,查找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安全月”第一个周确定为“安全周”。“安全周”期间,所有学校均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宣传,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都要集中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所属部门、学校做好安全工作,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学校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尽快建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区域、本校校园安全各项工作,当前重点组织好此次“安全月”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安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指挥,加强组织指导。

对所辖学校及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加以管理,加强指导,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2) 建立全员参与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全体教师要立足本职工作,参与校园安全管理。教职工既是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承担确保职责范围内校园安全的义务,又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者,享有对学校安全隐患的监督举报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通过下发通知或公开信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告知其安全管理权利和举报权利,公布举报**,发动群众对不安全因素进行举报,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新格局。学校要鼓励教职工参与校园安全监督检查,对教职工反映的隐患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整改。鼓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教职工和其他人员反映的重大安全隐患,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3) 严格的办学审批制度是保证校园安全的关键。所有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各类教育教学及培训机构时,须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各项安全规定作为必备条件予以严格审核。所有安全规定不能完全达标,将不予批准。

对已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教学及培训机构,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符合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对上报或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要组织专人按时整改。

一时整改不成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凡是未能按时整改完毕或未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全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各直属学校须将活动开展情况于活动结束后10日内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学校开展安全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安全月” 活动方案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4日印发

校对:李刚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4)

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抓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规避高温施工,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在夏季根据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

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落实防暑降温物品。

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正气水等,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积极改善建筑工地生产生活环境。

要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

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5)

 百家村街道党工委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预热升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统一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将于今年9月份全面展开。按照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工作,要体现政治要求,推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落实到推进复兴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中。要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勇担职责使命、焕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把初心使命体现到党员干部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自觉行动中。把开展主题教育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同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起来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复兴区落地生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查摆检视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全面推进“经济强区、幸福复兴”建设。    二、目标任务    开展主题教育预热升温活动要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将学习贯穿主题教育始终,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把学习成效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取得新进步、达到新高度,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的理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入脑入心。    建立并落实好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每次会议的第一议题这一学习制度,组织开展好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学。每名科级领导干部制订自学计划,坚持读原文、学原著、悟原理,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文献,理解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同时,通过专题党课、专家辅导、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等形式,灵活组织学习,确保学习效果。查摆整改问题.认真落实省、市在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坚持立行立改,深入查摆整改一批突出问题。    1、查摆整改政洽纪律不强问题。着力解决对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应付了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简单化表面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进一步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意见》要求,确保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    2、查摆整改担当尽责不够问题。着力解决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不担当不作为、推动工作脱离实际、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干事创业本领不足、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欠缺等问题,倒逼广大干部牢记初心使命、积极干事创业。    3、查摆整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严肃查处超标准接待、公款吃喝、变相公款旅游、违规发放车补贴、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办公用房整改不彻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典型案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等规定,推动化风成俗,严防问题反弹回潮,    4、查摆整改为基层减负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和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文凤不实、虚假政绩、文山会海、作秀调研和巩固深化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一问责八清理”成果。    5、查摆整改领导干部家教家风不严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摸清情况、严肃纠正严格追责。坚持防止和反对特权思想,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抓好家教家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6、查摆整改营商环境不优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双创双服”活动成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7.查摆整改服务群众不到位问题。着力解决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小微权力和群众身边府败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推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8.查摆整改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落实好省委关于开展“基层党建质量提升年”活动有关要求,抓好乡村四支队伍“四化”管理、智慧党建工程、发展党员评议积分等工作,集中整顿后进,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    9.查摆整改影响社会秩序突出问题。把专项斗争与把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相结合,扎实推动专项斗争纵深开展。    10.查摆整改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问题,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防范化重大风险攻坚战切实当好首都政治“护域河”的意见》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力问题、强化底线思维,聚焦重点领域、深化风险排查整治,减少风险存量,遏制风险增量,坚决守住系统系区域风险的底线。    三、组织推进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办事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党工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谋实教育方案。深入社区基层开展督查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3、浓厚工作氛围。通过专题会议、微矩阵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办事处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开展情况,营造浓厚政治氛围、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6)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

则的通知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点击下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2 006年03月01日相关文件:

管理处

临建质发[2006]5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

总 则

1.1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克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

1.3 本细则是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实际,对建筑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细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2.5.2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2.5.3 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1.4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工程设计标准。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3.2 设计单位

3.2.1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针对有关规定优化细化设计做法。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建筑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建筑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4.1.2 建筑工程长度大于45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多孔砖外墙的室外勒角处应作水泥砂浆粉刷;多孔砖砌体位于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时,多孔砖的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

4.1.4 在多孔砖砌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准确预留槽洞位置,不得在已砌墙体上凿槽打洞; 2 不应在墙面上留(凿)水平槽、斜槽或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墙体中的竖向暗管宜预埋;无法预埋需留槽时,墙体施工时预留槽的深度及宽度不宜大于95㎜×95㎜。管道安装完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的细石混凝土或强度等级为M10的水泥砂浆填塞。当槽的平面尺寸大于95㎜×95㎜时,应对墙身削弱部分予以补强并将槽两侧的墙体内预留钢筋相互拉结。

在宽度小于500㎜的承重小墙段及壁柱内不应埋设竖向管线。

墙体中不应设水平穿行暗管或预留水平沟槽;无法避免时,宜将暗管居中埋于局部现浇的混凝土水平构件中,也可采用专用混凝土预制构件暗埋水平管。当暗管直径较大时,混凝土构件宜配筋。墙体开槽后应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管道不宜横穿墙垛、壁柱;确实需要时,应采用带孔的混凝土块砌筑。7 当洞口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m时,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或壁柱。

4.1.5 女儿墙宜采用实心页岩烧结砖增设压顶和抗裂柱;门窗固定点宜采用预制混凝土砌块预埋;各种管道固定点及墙体安装空调室外机处,应采用实心页岩砖砌筑或增设搁板。4.1.6 三小间室内标高以上1.5米高以下应采用钢丝网防水砂浆罩面,或满刮液体防水材料两遍,三小间横墙应采用实心页岩砖砌筑。

4.1.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且与主体结构梁、墙、柱可靠拉结,并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4.1.8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必须可靠拉结。

4.1.9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4.1.10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4.1.11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4.1.12 外墙应采用保温砂浆、复合保温材料等外墙外保温措施。4.1.13 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 m2.K / W。

4.1.14 对于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墙体裂缝(如顶层墙体的八字缝、水平缝等),可采取下列预防或减轻的措施:

屋盖上宜设置有效的保温层或隔热层; 2 顶层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提高; 3 宜减少屋面混凝土构件的外露面;

在屋面保温层或刚性面层上宜设置分隔层;

在顶层墙体内宜适当增设构造柱,适当配置水平钢筋或水平钢筋混凝土带; 6 顶层圈梁与屋面板间宜设置隔离层,坡屋顶混凝土板宜在分户墙部位断开。4.2 施工

4.2.1 页岩多孔砖的型号、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烧结多孔砖》(GB13544)进行检验和验收。

4.2.2 多孔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倒和抛掷。经验收的砖,应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3 在常温状态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4.2.4 页岩多孔砖墙体应严格控制砌筑砂浆和易性,对竖向灰缝宜采用打顶头灰或加浆填满,砂浆稠度宜控制在60~80㎜。施工质量等级为B级。

4.2.5 多孔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采用一顺一丁形式。上下皮搭接一般为115㎜,个别部分亦不得小于53㎜,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2.6 多孔砖砌体砌筑时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多孔砖不应砍砖,必要时可现场切割或使用少量实心页岩配砖。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应选用整砖砌筑。

4.2.7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4.2.8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4.2.9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10 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d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30d。4.2.11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2.12 采用轻质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砂浆嵌实。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0㎜(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

5.1.3 一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底应做保温层。

5.1.4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的单元中的现浇板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6mm。外墙转角处宜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m。

5.1.5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直径不应小于6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5.2 施工

5.2.1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5.2.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5.2.3 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应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粉煤灰的掺量不宜大于15%。

5.2.4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5.2.5 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的钢筋保护层垫块,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位移。5.2.6 在剪力区一般不宜设置接线盒,如设置应征求设计同意并应有设计加固措施。5.2.7 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布置在钢筋网片之上(双层双向配筋时,布置在下层钢筋之上),线管应设置在板中,并有可靠的支撑固定措施。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线管密集处或管径大于1/3楼板厚度的沿预埋管线方向应增设φ6@150、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

5.2.8 现浇板浇筑时,在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5.2.9 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5.2.10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5.2.11 支撑模板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不宜大于800mm。根据工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

5.2.12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楼地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6.1.2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向上做一道有效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有保温层的门洞部位亦应做混凝土上翻防水处理,上翻高度同保温层厚度),与楼板一同浇筑,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地面低 20~30mm。6.2 施工:

6.2.1 上下水管等预留洞口座标位置应正确,洞口形状为上大下小。

6.2.2 管道安装前,楼板板厚范围内上下水管的光滑外壁应先做毛化处理,再均匀涂一层 401 塑料胶,然后用筛洗的中粗砂喷洒均匀。

6.2.3 现浇板预留洞口填塞前,应将洞口清洗干净、毛化处理、涂刷加胶水泥浆做粘结层。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在洞口处进行24h蓄水试验。

6.2.4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阴角处粉成小圆弧。防水层的泛水高度不得小于300mm。

6.2.5 地面找平层向地漏放坡1~1.5%,地漏口要比相邻地面低5mm。

6.2.6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 20~30 mm。6.2.7 卫生间墙面防水砂浆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刮糙。

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设计

7.1.1 外墙粉刷面层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

7.1.2 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7.2 施工

7.2.1 外墙涂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

7.2.2 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7.2.3 外墙粉刷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进行修补。7.2.4 粉刷前应清除墙面污物,并提前1d浇水湿润;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墙体防裂措施的要求。

7.2.5 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mm。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外粉刷必须设置分格缝。7.2.6 外墙涂料找平腻子的厚度不应大于1mm。7.2.7 外墙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条抽压出浆至密实。

7.2.8 窗台、窗眉、阳台、雨蓬、腰线和挑檐等处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2.9 粘贴面砖的外墙面用防水砂浆刮糙时,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刮糙底层与糙面层必须位置错开。

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设计

8.1.1 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水密性能不低于2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8.1.2 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8.1.3 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处理。8.2 施工

8.2.1 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

8.2.2 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8.2.3 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8.2.4 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8.2.5 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宜贴“^”型塑料条做槽口。8.2.6 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设计

9.1.1 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的保温材料,不得设计为倒置式屋面。

9.1.2 坡屋顶屋面设计应设置保温层、防水层;坡屋顶转角处及平屋面连接处要有细部防水做法,宜采用柔性防水做法;阁楼内应有通风措施,宜设置外百叶窗。

9.1.3 柔性材料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必须符合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要求。

9.1.4 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详图;变形缝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的做法,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伸出屋面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

9.1.5 膨胀珍珠岩类及其它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必须设置隔气层和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其间距应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易进水的位置。9.2 施工

9.2.1 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9.2.2 卷材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收头处应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

9.2.3 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气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均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9.2.4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10.1 施工单位

10.1.1 由专人进行测量,各种测量仪器应定期校验。

10.1.2 主体施工阶段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地面方正控制线等);主体完成后应做好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应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并确保现场控制线标识清楚。10.1.3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现浇板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5~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

10.1.4 装修阶段应严格按所弹出的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发现超标时及时处理。

10.1.5 按检验批进行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的测量,每三层为一个检验批。测量后,认真填写《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附录4)。

10.1.6 室内标高、轴线位置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房间数且不少于5间进行抽查。10.1.7 楼板厚度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楼板数且不少于5块板进行抽查。10.2 监理单位

10.2.1 应及时抽验施工单位测量记录。

10.2.2 应对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不定期进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1.1 给水工程

11.1.1 给水管材与管件应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11.1.2 给水管道应按设计规定设置补偿器;管卡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固定牢固;过墙、过楼板时应设置套管。11.2 排水工程

11.2.1 排水管材与管件应使用颜色一致、同一材质的材料。

11.2.2 排水管道应按规定设置检查口、清扫口,按规定使用斜三通或斜四通;排水支管坡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严禁反坡;管道吊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11.2.3 座便器应采用合格的配套产品,使用节水型器具与配件;地漏水封高度应满足5㎝要求;止水台应按标准做法施工。11.3 采暖工程

11.3.1 采暖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11.3.2 散热器应按规定涂刷防锈漆,在安装前应进行单体试压。

11.3.3 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的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按规范设置隔离层、防潮层、伸缩缝,在楼地面内暗设采暖支管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点,固定牢固。

11.3.4 采暖工程应进行分户计量;采暖分水器需加设阀门;保温板应使用合格材料;热表出户设置。

11.3.5 采暖系统应有合理排气措施,严禁采暖支管反坡。11.4 电气工程

11.4.1 电气配管、线盒应采用合格产品,配管宜使用壁厚>1.2㎜的中型PVC管材,线管埋设深度应大于2.5㎝。

11.4.2 电气配线应分色,剥线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多股线挂锡饱满,接线规范,盒内线余量不应小于15㎝。

11.4.3 配电箱应制作规范,使用专用工具开孔,开孔标准,配电箱板厚度应大于1.2㎜,箱内布线板厚度应大于1.5㎜;箱内压线牢固,布线合理,弯曲半径应为钝角,不损伤线皮;零线及接地线汇流排规格应配套,且固定牢固。

11.4.4 低于2.4m的灯具应加设接地线,大型灯具应按规定进行超载试验;开关应控制相线,强电、弱电插座间距应大于30㎝,接地线在插座间不应串联连接。11.4.5 电缆桥架及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应做接地或接零。11.5 空调、消防工程

11.5.1 空调主干管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严禁反坡,接口质量应符合要求;管道支、吊架制作规范。11.5.2 风机盘管应做现场抽检试验,安装牢固;风道安装应平整、顺直;法兰连接规范;按规范要求做漏光、漏风试验。

11.5.3 管道应使用合格保温材料,保护层厚度符合规范要求;保温接缝严密,阀门应做单独保温处理。

11.5.4 消防管道接口不应采用焊接;支管应加设防晃支架;消防喷头设置应顺直;消防栓安装规范、标高准确,按规定进行试射试验。

附件:

1、《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附件请单击“点击下载”查看)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相关文件:

理处

临建质发[2006]7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1.3 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4 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施工。1.5 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并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违法分包。

1.6 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1.7 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预防措施。

1.8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做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

1.11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2.2 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2.3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2.4 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供准确数据。

2.5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3.2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3.3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3.4 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5 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6 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7 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8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3.9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4.2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4.3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抢险器材,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4.5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4.6 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筹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五、监理与监测 

5.1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5.2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5.3 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5.4 监测单位应当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5.5 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7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5.8 遇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六、附 则

6.1 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做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6.2 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6.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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