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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心得六篇

发布时间:2024-01-16

俗话说,做什么事都要有计划和准备。平常的学习工作中,幼儿园教师会提前准备一些资料。资料的定义比较广,可以指生活学习资料。有了资料,这样接下来工作才会更上一层楼!所以,你有哪些值得推荐的幼师资料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心得六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心得 篇1

据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27日)开幕。根据两周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无疑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纲,对整个《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内容引发了广泛热议,专家对这部草案的内容又有哪些期待?

《民法典》的编纂对一个国家来讲有多重要?和我们每个人有什么关系?

有的人说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我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我们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和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每个人出生以前就开始跟民法打交道了,去世以后,比如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去世以后还要跟民法打交道。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民法典》都被视为是一部权利的宣言。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的终极的关怀。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要确立我国要奉行的立法哲学,通过确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来表达对现在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

王轶介绍,它要包含、确立民商事领域里面法律适用的一些共同的规则、一些一般的规则,无论是对我们每个人日常的社会生活,还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等等,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多大年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合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子女满10周岁的,愿意随父母哪方生活,要征求孩子的意见。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年龄标准,很多专家建议降低这个标准。

王轶介绍,今天在中国,很多孩子是在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他的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其实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两年的诉讼时效是否会调整?

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借钱给他人,超过约定的还钱期限两年没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能就会败诉,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个时效是不是应该延长?延长多长时间合适?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所党委书记陈d分析,时效制度,除了保护债权人之外,还有一个保护交易的安定性问题,就是你一个权利存在,你不能长时间不行使,不行使的话,这个交易就处于一个不安定的状态,这样也会影响经济的秩序和经济的效率,所以这是在不同价值间的一个平衡和选择。

谁有资格作为监护人?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好先生》中,男主角陆远在好哥们大海车祸身亡后,被指定为大海未成年女儿的临时监护人,后来大海的母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又担起了监护老人的责任,这些剧情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谁来监护被遗弃、遭受父母虐待的儿童、失忆的老人?王轶分析,以前的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上,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或者是对精神障碍者,对他去设置监护制度,然后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去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面对中国步入老龄社会这样一个现实的话,大家就主张说,我们也应该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上边,在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上设计比较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

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要不要进行规定?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王轶教授清楚地记得,在民法学研究会提交的专家意见稿中,专门写了有关内容。

王轶表示,当时有专门的条文,建议对“胎儿”进行周到的保护,当时提到说,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什么?

李永军教授分析,我国有了《合同法》,有了《物权法》,有了《侵权责任法》,之前有《继承法》和《婚姻法》,这些法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成熟的,其实现在说到底,最难的可能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攻克之后,在原有的既有法律基础之上,再编纂各编的话,应该比较快,总则通过的两到三年之内,能够完成编纂工作。

除了大家关心的《民法总则草案》以外,还有一部法律草案也是初次提请审议,即《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作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目前的《红十字会法》是从1993年10月31号开始施行的。在近23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红十字会经历过汶川大地震这样的紧急救援,也曾因为屡次出现的**遭遇诚信危机,社会对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那么,今天将提请审议的《红十字会法》可能会作出哪些修改呢?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介绍,现行的红十字会法是在23年前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的社会环境和当年立法时已经迥然不同。

王振耀介绍,那时候我们还没有加入WTO,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比较低,人均GDP也只有几百美元。市场经济也只是刚刚开始,更不要说慈善事业还没有发展起来。所以说,这部法律肯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根据现实的发展,有些架构、体制恐怕需要调整,包括监督的公开、透明等。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红十字会也在赈灾、国际救援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加之公开透明度有限,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在相关负面事件中曾遭到质疑。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表示,面对中国红十字事业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王汝鹏表示,现行红十字会法中有关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法人资格、法律责任这些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修改对它进一步地规范,来适应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除此以外,红十字会还面临着红十字名称和标志的保护等问题。尽管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但由于缺少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现实中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名称、标志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打着红十字的招牌进行诈骗。王汝鹏认为,应明确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他指出,像奥地利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的不当使用规定非常详细,具体列举了八项禁止性的规定,并且对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王振耀表示,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将有助于解决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本次会议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王振耀认为,该很好地把这个法修改,放开来征求全社会的意见。然后把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起来,会对中国的社会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民法心得 篇2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心得 篇3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民法心得 篇4

我是机电的学生,很喜欢法律,于是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民法心得 篇5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心得 篇6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基层法治建设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基层应该借助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风口,运用“当好扩音器”、“抓好衡量尺”、“装好配件箱”这三招,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民法典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作用。

第一招,当好民法典普法宣传的“扩音器”。“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要有效推动民法典更好实施,基层就要自觉当好“扩音器”,广泛开展民法典的宣传普法工作,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党员干部要带头学。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个人

自学、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带头学习。党校和干部培训网络平台应当开设民法典专题课程,组织党员干部行动起来带头学。尤其是对于基层较为普遍的涉及婚姻、土地产权、邻里纠纷等领域的问题要重点关注,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让群众看到“学法有用,学法能用”,在群众中形成“榜样”示范,带动基层群众跟着学、乐意学。

基层要广泛动员一起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将其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大力推动民法典宣传普法深入基层社区、村子和中小学校,营造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养成懂爱、爱法、守法的意识和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习惯及能力。基层社区和村子可以通过开专题的公益宣传普法讲座、派发普法宣传手册、播放民法典公益宣传普法广告等方式,营造宣传氛围。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普法课程,系统开展普法教育,加强青少年对民法典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专业人员要帮着学。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宣传普法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司法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作用,解读好民法典条文和精神内涵。一方面是驻村律师可以进村入户向群众进行民法典宣讲,让民法典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另一方面,基层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提供民法典的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为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招,抓好民法典这把衡量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既为基层处理土地纠纷、债权纠纷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关联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基层执法、司法的重要规范标准,基层务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层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基层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各部门应贯彻民法典精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第三招,装好法治建设的配件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基层应“视时而立仪”、因地而制宜,装好法治建设的配件箱,不断配套完善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体制机制,推动基层民事法治建设。一是要加强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增强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二是畅通司法救助渠道,通过完善纠纷协调部门、司法部门、基层派出所的沟通协调机制、简化司法救助申请程序等办法,落实司法救助责任,畅通司法救助渠道。三是强化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好法律援助入村入社区等活动,充分利用“一村一律师”等机制,帮助群众用好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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