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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范例九篇)

发布时间:2023-11-23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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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他一方面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又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不自由状态之中,饱受种种奴役。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要获得自由,人必须与套在人身上的种种枷锁、不平等相区分、做斗争。简言之,人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卢梭称这样的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配享有自由。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契约一次最早源于古希腊的商人们,契约意味着双方都可以接受,双方都有让步,且让步的结果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在今天人民生而自由,但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得不让渡出自己的权利给予政府,但是这样这样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才真正确立和实现自由和平等。法律作

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也是共同体的属性导致了公意既是共同体的意志但是也代表了个人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身处18世纪的卢梭天才性的提出了主权在民,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进修,卢梭早在1743年游历威尼斯时即已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同时,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国土面积、土质、气候、风俗飞惯、民族性等来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于一切国家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确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任何政体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其中贵族政体是广义上代表社会的精英分子,而民主制更接近于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个人认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虽然他的一些理论任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的思想依旧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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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人类政治性行为》教师:刘伟伟

课程时间:周四晚上6:15到7:45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母亲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10日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想出国。

他做过临时工、学徒、杂工、家庭秘书、教师、流浪音乐家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卢梭是在7岁时读到他家所有的书的。由于历史人物的模范影响和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刻认识到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价值。

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尽管当时无人关注,但后来成为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

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他指出,政府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主权代表公众意愿;主权授权的行政官员实现这一意愿;最后,必须有一批公民组成这一意愿。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君主的意志与公众的意志相反,社会契约就会被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政府的形式和统志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和唯一的自然社会形态。这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

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是关于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别人的服从变成责任,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最坚强的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我们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威都应建立在人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基础上。他们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们。

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将失去一切道德标准。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人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合起来克服困难,与力量的总和共同努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变,否则社会契约将失去效力。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没有代表性。主权是绝对的。坚不可摧的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卷是关于政府的理论,主要是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

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主权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中间人,所以它拥有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界上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民主,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统治;贵族。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所有国家,但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适应其人民的特点。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权力,法律必须保障人民的政常集会,终止现有的一切行政权力,将权力还给人民。政府的管理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能订立合同,但要遵守现有的合同。

第四卷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巩固国家制度的方法论。关于宗教的写作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总的意志是坚不可摧的,应该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和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

在革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社会契约论》写于1762年,到如今已经约250年了,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下面我介绍这本巨著的主要内容。

作者简介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卢梭1712年生于日内瓦,出生仅一周,母亲就去世了。12岁那年,父亲与人决斗被迫逃离日内瓦。

从此,卢梭失去了亲人的修养,厌倦了世间的艰辛。他先后当过学徒、仆人、随从、家庭教师、乐谱缮写人、秘书、作家和乐师等,屡屡变换社会角色。1749年应征第戎科学院征文,以《科学和艺术》一文获奖,一举成名。

但命运并未见好转,多次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颠沛流离,几乎没有安居乐业的时候。1778年7月22日贫病交加的卢梭孤独地去世。卢梭没有系统的学校教育。他通过长期勤奋的自学和学习获得了渊博的知识。

《论科学和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一系列著作对近代社会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批判和改革,震撼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进程。正是这些观点独特、魅力无穷、意蕴深刻的作品,确立了卢梭思想大师的身份,构筑了卢梭神圣而耀眼的光环。

作品背景:《社会契约论》诞生于18世纪的法国,当时法国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危机四伏、百病丛生。社会等级森严,所有人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为僧侣,人数虽少,却拥有特权。第二层是以国王为首的贵族,他垄断一切权力,拥有大量财产。政治上专制独裁、横征暴敛,思想上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迫害进步思想家。

第三层是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资产阶级等,他们没有地位,承担一切税收义务,忍受剥削和压迫。资产阶级虽然有大量的财富,但仍然被排除在政治统治之外。阶级矛盾和矛盾日益尖锐,社会严重不公平、不平等。

封建制度及其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前进的枷锁。因此,什么是社会合法性的基础,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如何保护和实现人权,摆在所有有识之士面前。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对时代焦点思考的产物。

面对各种社会缺陷,法国形成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进行全面批判和否定。命运多舛、饱尝辛酸的卢梭也是这场运动的参与者。

他的《社会契约论》吼出了18世纪的时代精神,为封建制度灭亡发出了战斗檄文。它是卢梭针砭时弊、构建理想国家和社会的尝试。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个部分

一社会契约及其目标:平等与自由

二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一般意志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灵魂,是社会自由的生命线。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意。

在民政管理中,主权的根源是人民,而不是君主、贵族或任何其他群体;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只有人民有权制定法律。

政府介于主权和公民个人之间。它是一种衍生力量,是主权国家授权的机构。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它只被委托和任命执行法律。人民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推翻任何非法政府、政权、专制、暴政和暴君,恢复主权,重建社会和政权。

三是法治思想。卢梭把法律比喻为纯金。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根本制度。

法律是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对全体人民享有主权的规定。法律只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法律是温和而有益的束缚。

这些内容现在看来对于法律人都是稀松平常的,但是它是在18世纪处于黑暗封建统治之下的法国产生的,所以是非常的难能可贵、振聋发聩。我想重复一下关于社会契约的部分,社会契约的含义、性质和目标。

社会契约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那么人们为什么保持秩序,服从统治?为什么服兵役、纳税?

卢梭认为这是因为人们之间有社会契约。那么一切立法体系、社会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一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面对巨大的生存障碍,个人无法承受。怎么办?

人类被迫改变生活方式。如何变?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只能聚集形成力量的总和,克服生存的阻力。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种结合使每个成员都能服从自己,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

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通过同样的行动,社区获得了它的统一、它的公共自我、它的生活和它的意志。

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将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走向道德正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契约的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但实际上权利仍然保持在每个人自己手中,每个缔造契约的人既是个人,又是集体、公众中的一员,既与公众缔约又与自己缔约。这种契约的双重性决定了在社会契约中,人们通过奉献和权利转移获得报酬。他们获得了与失去的一切同等的东西,他们获得了更大的力量来保护他们所拥有的一切。

政府不是社会契约的一方。社会契约是集体、社会及其成员之间的契约。这个协议不是上下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协议,而是自己和自己之间自由平等的协议。这是一个合法、稳定和有益的协议。

社会契约构成社区后,成员不仅自由平等,而且社区承担着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成员之间是互助关系,侵犯任何一个成员都使之同仇敌忾。

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卢梭指出,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都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每个成员都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社会来说,建立了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一个大我;对于个人来说,从此永远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公正代替了本能,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变成了一个有智慧的生物,成为充满德性的真正的人,生活在一种更美好、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之中,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神圣的权利代替了奴役、强制别人的强力和强权。总之无论对国家、对公民都是新生的开始和基础。

社会契约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

既然社会契约如此神圣,它最根本的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再枷锁之中。

”这是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这是天然的自由,进入政治社会,人失去了这种自由,套上了枷锁。为了恢复自由,重获自由,人们诉诸社会契约的方式。

这是社会的自由、契约的自由、公意确定、约束的自由。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转让的。出卖自由就是出卖自己的生命。社会契约与自由的关系是复杂的。

一方面社会契约赋予主权者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但主权者不能对成员进行任何无益于集体的约束;另一方面,每个成员由于社会契约转让的一部分权利,仅仅是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保留给自己的权利。

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认为私有制造成贫富分化,不平等产生。政治权力机构的设置确定了强者和弱者的区别。暴君、专制独裁使不平等发展到顶点。

卢梭认为平等的含义是,“就权力而言,权力不能成为暴力,只能凭职位和法律行使;就财富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他说:“人人都服从,却没有人发号施令;人人都服务,却没有骑在人头上的主人;而且在这种明显的服从关系中,谁都没有损失任何自由,而只损失可能有害于别人自由的东西,反而更加自由……这些奇迹都是法律创造的,人们之间有正义和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

因此,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真正确立和实现了平等。“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10分钟

卢梭是伟大的反封建思想家,但是他的巨著也有不足之处,其中的内容矛盾重重。他提倡注重事实,但他的社会契约、公意、主权都是理想性的范畴,带有想象甚至幻想的性质和成分。但是瑕不掩瑜。

法国1789年大革命就是在卢梭思想的感召下一步步深入的。卢梭依然是伟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他的巨著是留给我们后人的无价财富。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一阵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从表面上看,这本书的结构非常简单明了,每一章的字数也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

为了读懂卢梭,我还读过李平沤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解读卢梭<;社会契约》以及相关的一些参考书。

一旦理解,卢梭的感情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他的观点非常明确和简单。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而李平凹的书是其收藏的精髓,真正介绍卢梭的内容还不到一半的文字,非常适合时间少、想了解卢梭的人。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

一。理想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的。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

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此外,它还可以用来反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攻击。他们声称没有看到谁签了合同,社会合同是从哪里来的?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虽有共和国,但他也是当时日内瓦共和国的公民。

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卢梭就有了这种观点。我个人认为,如果他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人,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那么解释他的逻辑就更容易了。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的原则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承认。

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3.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

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9.11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

行管理。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yJS21.CoM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从政治上讲,在对外关系上,是主权,也就是国家。君主可以是人类的集合,而国家则是一个复杂的区域和政治关系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通过同样的行动,社区获得了它的统一、它的公共自我、它的生活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转载小作家网详细出处参考: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卢梭的逻辑思维有些混乱。他混淆了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君主和国王的君主权力,即由君主赋予其权力的政府行政机关。但总的意义是明确的,即如果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举出来履行管理职能的总统,其行为脱离人民,损害人民利益,人民有权起来改变这些代理人。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

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二是当代理人真正成为人民的统治者时,人民有权反抗和直接改变这些暴君。

9号。他们生来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无权处理。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

当然,这是指人身自由、政治决策自由和财产转让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号。由与个人的人身自由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

12岁。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主权国家根据普遍意愿制订法律,并委托政府代表主权国家开展执法活动。

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人民只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君主的官员,他们的执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君主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

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14.民主制不适合人类。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

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严格地说,真正的民主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存在。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

君主制和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秦始皇以来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民主与生命平等,与生俱来的权利平等。政府和国王只是人民的代表的观点是不同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他有时指全体人民的集会,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指立法机关。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

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由于这种混乱,卢梭在统治和代理问题上也出现了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

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

“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

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

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

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

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

“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

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

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定只能通过公民大会作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

当然,我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会永远看到这种利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心向往之,其隽永的语句又时常令人迷惑不已。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权,不因为别的,就因为他是一个人。

从天赋人权的理论出发,霍布斯推导出了社会契约论:正是由于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幸福快乐做任何想做的事,当然也包括以破坏别人幸福为代价的事。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契约的产生是出于什么原因,其结果却是一样的:人们将自己及其全部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来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康德也这样认为:人因受理性自身创立的法则支配而具有绝对的价值和之上的尊严,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好在这一问题可以与政府的构成问题形成互补,从而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和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投票的结果如果与某个人的意见相左,只能证明他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公意又从何而来呢?

我认为,无论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人总是愿意追求自我的幸福的。除非在一定社会中,有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个体永远做到先人后己,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考虑公意,公意应该是众意相互抵消的结果。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头衔,人大代表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卢梭认为,只有人民可以代表人民,人民没有必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于小国寡民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样也不符合世界上许多大国的国情。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7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一种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下被赋予的自然权利,应该在生活中享有。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使本应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获得自由。一方面,他在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他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一种非自由的状态中,遭受着各种奴役。

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为了获得自由,一个人必须区别并与附着在身体上的各种枷锁和不平等现象做斗争。总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自己所认同的法律,在道德生活中倾听良知的召唤。卢梭称这种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有权享有自由。

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不可能如此无私,任由他人领导,损害自己的意义。因此,必须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平衡的共同使用合同,才能在其中发挥作用,限制双方的行为,保证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

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合同起源于古希腊的商人。合同的意思是双方都能接受,双方都有让步,让步的结果双方都能接受。

今天,人们生而自由,但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他们不得不放弃对政府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 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

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和实现自由与平等。法律作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又是社会的属性导致了一般意志不仅是社会意志,而且是个人意志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18世纪,卢梭的天才提出主权在人民。18世纪是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有待进一步研究。卢梭早在1743年前往威尼斯时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

同时,一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权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土地面积、土壤质量、气候、风俗习惯、民族等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合所有国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树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即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其中,贵族是广泛代表社会的精英,而民主更接近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政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尽管他的一些理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的思想仍值得我们学习。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8

党史文苑2010.05下半月民主与法治

一、平等与公意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1]p1卢梭《社会契

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在卢梭看来,人的自

因此,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生命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应该是自由的

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

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

在自由的深处,他尖锐地指出,私有制导致了财产的不平等

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

当每个人都有一些东西而没有人能拥有太多的时候,社会状态

才会对人类有益”[2],因此他提出了确定财富平等的标准,“在财

在财富方面,没有一个公民富裕到可以收买别人,也没有一个公民贫穷

被迫出卖自己。”[1]p45他还在其著作《论政治经济学》中进一步分

析了政府在促进平等时的作用,“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

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3) 马克思系统地阐述了财富分配不平等导致社会某些阶级自由丧失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和社会主要财富占有,在物质和思想上奴役着被统治阶级,使其丧失了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上的自由,“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同时控制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的阶级。因此,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都是从属于这个阶级的。”[4]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平等发展到了极致,从而诞生了“公意”这一概念,他认为,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普遍意志,并关注人民的共同利益。[1] p21-23在抽象意义上,卢梭认为人是平等的。

在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地位平等的公民的正常意志也是平等的。这些平等意志最终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统领国家、社会和个人各种力量的普遍意志。由此可见,将军意志是卢梭平等的最高体现。正是卢梭的普遍意志观使他的思想深受西方政治思想家的影响

的争议,特别是受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攻诘。公意是全体人民的一致意见,但是在现实中,人民很难在一切问题上达成一致,所以卢梭又认为,多数人一致的意见也可以形成公意,那么在多数人和少数人发生意见分歧时,多数强迫少数去接受多数人的所谓公意也是合理的。因此,卢梭思想往往会被崇尚社会多元主义和“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主义者,打上极权主义的烙印。

2、 在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者也把卢梭放在心上。卢梭希望借助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共精神,确保证治制度的公正和健康。而近代的自由主义者沿袭了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从政治中排斥道德,强调国家主权体要对道德保持中立,并认为国家政治与道德相结合,会带来侵犯自由的危险,如洪堡在其《论国家的作用》中,就认为国家政治的道德教化和教育干预,会造成对自由的限制[5]。

自由主义者把卢梭的这一思想指责为精神专制。在历史上,有些革命者也利用卢梭的思想实行暴政

血腥革命,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个枕边时时放着《社会契约论》的罗

伯斯皮尔,把法国大革命变成一场反人类和反人类正义的血腥革命

屠戮。卢梭的思想又多了一个“多数人暴政”的标签。

三、是人民主权还是多数人的保证

那卢梭的思想真的是暴政革命家实行多数人暴政,僭越人民

主权的原教旨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中央集权与专制的对立之一是自由,卢梭最关心的是人的自我

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

人的资格是放弃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对

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

权力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自己的行动

为的丧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创造一种绝对的权威,另

一方面,它创造了无限的服从,这是毫无意义和矛盾的

协议。”[1]p7卢梭甚至比洛克和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更加广泛的

认识了自由,他洞察到了文明、国家、财产、社会、艺术、科技等也谁僭越了人民主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丁岭杰(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330031)[摘要]很多西方学者都以负面的眼光来评价卢梭的政治思想,如人民主权思想、公意思想,认为其思想为日后的血腥革命、恐怖政策和极权独裁统治提供了理论铺垫,从而带来了人类历史上血腥的一幕幕。但是通过从平等与公意、政治与道德、人民主权等方面对卢梭思想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带来人民主权被僭越的不是卢梭的思想而是某些卢梭思想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政治思想研究

[作者简介]丁岭杰(1986-),男,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外政治系统硕士研究生。他的研究方向是中外政治思想与制度、人权理论与实践。61

民主与法治

会对人的造成奴役。

卢梭关于人所创造的客体反过来奴役人的思想,是马克思继承和发展起来的,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异化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的本质在于,人将自己的脑力体力投入到实践活动中,最后创造出独立于人自身的对象,即对象化,而此对象却又成为了对抗和奴役人类的主体,即“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对象的奴役”。(6) 摘要在卢梭思想的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异化已成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非法制)也是集权和专制的天敌。法治关键的一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一方面是指,既作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和法律所规范的客体的人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司法裁判中,法官应根据其对成文法和自然法的审慎判断来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能偏私于自身的利益和偏见,“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7]p391;另一方面也指,作为立法主体的人民也平等的享有立法权。卢梭在公意的基础上,阐述了,“法律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基于一身”[1]p32这一法治原则,他认为,立法者必须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这一权力作为为公意的表现是不能被剥夺、不可转让的。

任何人也必须受到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法律的约束。

专制与集权的搭档是政府权力的肆意扩张,从而霸占人民主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警醒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意思是指政府的权力不是像主权者那样普遍,而只包含个别行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官员完全是一种任用,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员的权力;为了监督政府不至于僭越主权,卢梭还设想人民借助定期会议来决定政府去留。卢梭以人民主权和人民投票限制政府的思想,也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缔造者。

我们知道,美国依靠分权制衡和复合共和制--

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平衡制约着政府,但不可忽视。美国之父也在权力制衡体系中加入了人民主权原则。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是,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似乎是安全复合共和政体理论的。”[7]p257

在政治与道德德关系问题上,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也是站不住脚的。政治不可能和道德相分离,也不应该相分离。西方政治学早在古希腊就已是一门道德政治学,希腊城邦的运作有赖于政治与日常道德的融合。

现代自由主义思想是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哲学面前,在中世纪,在上帝的意志和规则中,在启蒙思想家中,它们是从天上回到人间,在世俗面前出现的。但无论如何,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本质上是道德规范。当代的平等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也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善的稀薄”理论,来强调政治制度在运行时应该坚持正义、权利、自由和平等等基础政治道德,而不能简单的强调政治和国家对道德价值的排斥。

最高善自由主义的代表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也认为,国家不应该在道德上绝对中立,应该在某个时候对善做出道德价值判断。我认为,善的道德体系,关系着对人的终极关怀,政治共同体必须将核心和基础的政治理想定位于关怀人权的善意道德上,让政治制度围绕善的道德理想的实现来构建和运行,并以善德和善治来积聚自身的合法性资源,维持现代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公共理性。

可见政治和道德的分离必然只能让政治走向绝境,在政治生活中抽除道德,必定使得政治体系成为压抑人性的机器,也让法律成为维护死板秩序而毫无生气的世俗教条;必然是对人民的愚化,从而使得人民在政治道德真空的状态下更易被煽动家所煽动,成为独裁者的推行暴政工具。因此,卢梭希望利用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德精神,确保证治主体的公正和健康,反对政治体制走向专制的公同趋势,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目前来说,代议制民主是取代难以实现的直接民主的较为有效的政治制度,但是其不是人类政治的最高形式,而且其自身也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代议制民主容易走向民主实质的反面,成为一种精英政治,精英僭越人民主权。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代议制民主应该把选举权限制在有文化的公民范围内,没文化或靠领取救济为生的公民就该被剥夺选举权;议会中的精英分子应有更大的权力,并更少的受到选民的限制。

[8] 实际代表制也在向密尔所指出的精英化道路发展。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清醒的看到了代议制民主会出现这一精英僭越人民主权的趋势,所以他尖锐的批判了英国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的腐化、国家堕落的象征,意味着人民公共精神的的丧失,甚至指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后不过是奴隶。

四、结语

到底是谁僭越了人民主权,实行血腥、奴役、不宽容的暴政,不是全面正确认识卢梭思想的人,不是人民主权的正真拥护者,而是假借卢梭思想的只言片语,却不懂卢梭的人性关怀的;打着“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之声”的旗号,实际是让自己的声音成为上帝之声的;披着人民主权的虚假外衣,却借人民的手来屠杀异己,满足私己野心的煽动者、野心家和独裁者。也正是这些阴谋家批判卢梭所谓的集权思想,却维护了另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秩序。

所以,人民主权的僭越者是那些卢梭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4.

[3](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2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8-99.

[5](德)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冯兴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1.

[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91.

[8](英)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m].段小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马永义

62党史文苑

2010.05下半月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9

我认为“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全书的核心。我曾在《谈公意》一文中,将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和黑格尔的普遍、特殊、个体作了比较研究。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中有一段话对这三个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他说:“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政府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这里所说的私意、众意、公意一目了然。卢梭说的公益永远应该是主导并且是一切其他意志的规范,也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样,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有一位令人尊敬的思想家扬言,如果我把个人所具备的一切和所做的一切称为A,那么这个A产生于a+x,其中a包括这个人所受到的外界影响,即国家、人民和时代对他的影响,x则代表他自己的特征,他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在a的影响下,x消失了。这样,个人不过是国家和时代精神中一个微不足道的零件而已。他不具备个性,但能反映这种集体精神。有人强烈反对这种说法,坚持认为:不论消失的x多么微小,它具有无限的价值,从道德和人性上考虑,它本身就是价值。这可以借用来作为对特殊性、个别性消融在普遍性中的公意说的一种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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