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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后感

发布时间:2023-10-27

法律观后感。

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一篇关于“法律观后感”的文章,这部优秀的影视作品不仅让我们受益匪浅,还能直击人心,给我们带来新的启发。看完后,我们可以和别人分享自己的观后感,撰写观后感能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那么,如何才能写好关于作品名的观后感呢?

法律观后感 篇1

以正当程序促司法公正

郭佩法律工作室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这本书的作者,丹尼勋爵,1899年出生在英国汉普郡的一个小企业家庭。

他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他以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身份退休。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师践经验。为了追求自由与进步,实现公平与正义,丹尼勋爵对英国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特别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视和借鉴。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位享誉世界的学者。他是来自国内外数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也是伦敦三所著名法学院的荣誉院士。《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

促进审判和调查的公正进行,适当使用逮捕和搜查,顺利获得法律援助,消除不必要的拖延。本书共分七章,其显著特点是以案例推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但这种差异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结合本书的内容,作者将在读完本书后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这篇文章中,丹尼勋爵列举了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侵犯证人等藐视法庭的行为,并界定了藐视法庭的界限。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

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此外,当法官受到**的攻击和批评时,不能以藐视法庭罪作为维**官尊严的手段。他们应该正确区分藐视法庭和行使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

笔者从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入手,突出司法工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指出司法工作必须神圣、权威。正义取决于信任。只***每个人都能在程序中得到公正审判,才能获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藐视法庭罪是为了保障法庭的尊严和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作为一个司法场所,法院和法院,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院的布局、天平法院的会徽和法官的长袍,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篇是关于逮捕与搜查的具体程序。在英国,执行逮捕必须基于合理判断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证;对于搜查,必须持有具体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证,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搜查证所列物品的要求,执行逮捕与搜查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一个国家的正当法律程序,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侵犯公民权利。我国也是如此。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公民。法官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保障审判当事人的辩论权、宣告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观后感 篇2

罗正峰*** 09法一

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法律的概念》

法律与正义

——《法律的概念》有感

罗正峰*** 09法一

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在初步阅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法律有了新的理解和不同的理解。

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显然,如果对家庭或事物类别只有模糊或混乱的概念,那么一个告诉我们一些属于家庭的东西的定义将不会帮助我们。

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形式的定义是无用的,因为没有一种熟悉和容易理解的法律作为其成员的一般类别。在法律定义中,我国法律定义方式最明显的一般范畴是行为规则的一般族。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身一样令人困惑”。

《法律的概念》提醒我们注意,如果对于一个法律的类概念(如行为规则)没有清楚的认识,当然无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定义。依照前述的定义模式,对于一个概念的把握是无法清晰的,因为,无法最终把握可以不断延续下去的类概念。这就如同认识大象一样,如果想知其是什么,便需知道作为其类概念的“动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动物”是什么,便需知道其类概念“生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生物”是什么,就需进一步理解“物质”、“存在”、、、、、、

以上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中关于三个法律定义存在争议问题的一个理解。

法律家们赞扬或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或“不正义”,而且在他们的著述中好像正义的观念和道德有共同的范围。的确,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认为,在批评法律调整方面,正义占有最为显赫的地位,然而,重要的是看到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片面,法律和法律的实行可能具有或缺乏不同类型的优点。

哈特认为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手段,加大其在实践中的更有说服力,必要引入一些因素,它们不是由命令(order)、威胁(threat)、服从(obedien-ce)、习惯(habits)和普遍性(generality)这些构成,而是“正义”与“公平”。因为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看到大部分使用正义和不正义词语的批评几乎都能够对应地以“公平”(fair)和“不公平”(unfair)的词语来表达,正义的特征及其与法律的特殊联系就开始出现了。

公平显然不同与一般的道德范畴,在社会生活的两种环境中谈**平是有意义的。其一,我们关注的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个人群体被对待的方式,以及某些负担或利益在他们之间的分配。所以,典型意义的公平或不公平就是“份额”。

二是某种程度的侵害由人作出从而补偿或赔偿请求被提出来的时候。当然,它们并不是唯一一个用公正或公平的语言进行评价的环境。

我们不仅言及分配或补偿的正义或公平,而且言及法官公正或不公正,言及审判公正或不公正,言及某人被公正或不公正地宣判有罪。一旦正义在分配和补偿事务上的最初适用得到理解,这些正义观念的派生用法即可说明。

在我看来,司法对法制的要求始终存在。如奥古斯丁所说:“没有正义而充斥着强盗团伙的国家是什么?

”但是正义问题毕竟与法律总是有很大的不同。“以正义为名进行的批评并不限于特殊案件中的适法,而且法律本身常常被评论为正当或不正当。”

正义标准是一种更为严格的法律标准,是一种难以达到的标准。“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

最有问题的是,司法标准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当我们从适法的正义或不正义问题转向用正义或不正义的术语对法律本身进行批评时,明显的事实是法律本身不能确定个人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因为正义与否要联系具体的情况,而这对法律来讲是过于复杂而无法做到的。

不仅如此,“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变化的。”

说道这里我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正义是道德构成的一部分,所以说道正义必然离不开道德,而正义又是道德的基础,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这样的“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我认为法律之所以被人们说遵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符合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而正义正是这些道德底线的一个支点,正因为有了这一支点,法律才会被认可,虽然说正义的法不一定是良法,但是正义的法却是一切良法的必要条件。所以说要想真切地了解《法律的概念》我觉得法律的正义和法律的道德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

读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使我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了更深的认识,而其中关于正义与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有了一个更近一步的认识。具备正义的法律可能未必是一部良法,但是我认为一部良法所必须具备的正是“正义”。 在这我觉得自己真是受益匪浅,获益良多,至此我才认识到自身对法学的认识尚未肤浅,还没达到深入理解研究的程度,还需继续努力,希望对法理的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同时谢谢老师教导!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有感

罗正峰*** 09法一

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法律观后感 篇3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一】当今社会,法律在大部分人眼里只是一种功利性的工具,只有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会去运用法律,可是法律不该只是一种工具,更应该是一种文化,因为法律本来就是历史的结晶,是文化的结晶。

梁治平先生认为“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意义之网“,把文化视为一种符号学的概念。法律被认为是人类生活的人造世界的一部分。它不仅能解决问题,而且能传达意义。因此法律该是一种文化的象征。

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可以扩大我们的视野,同时让我们的法律带动人民,让人民不再简单地把法律当作目的性很强的工具。就是不断丰富我们的法律,使法律在文化上得到完善,更好地造福于我们的人民。法律是维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它不应该被公民忽视,而应该得到人民的尊重。

我认为,文化的作用是文化以人民群众喜欢的方式潜移默化的深入人心,这是文化的特别之处,而法律可以成为人民的信仰,更可以成为一种文化,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让公民去打心眼里的接受,去积极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二】比较,我们平常的理解是就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的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下,而在梁治平先生编著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中的《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一文中,根特·弗兰肯伯格将从另一个角度向我们重新阐述比较的另一个世界。批判比较,即作者放弃了普通人的惯常观念,在法律环境的语境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比较法的王国。

这篇文章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作者深邃的语言技巧,他能让一个门外汉在短时间内用逻辑思维去理解如此深邃的内容。再者,作者能适当运用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和比拟让读者更加深入理解文章的内涵,就是所谓的深入浅出——内容很深刻,措辞却浅显易懂。这一点是极其难得的。

文章开篇就拿比较法和旅行类似,**二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从而引出在法律文化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达到比较法的终极目标——改革和改善法律、推进正义并且使人类命运更美好。因此,法律教师和学生,以及学者如何平衡新旧知识,如何在拓宽距离的同时区分两者的差异,从而重新审视和超越它们。

此外,在解读文化或法律时,作者还阐述了种族主义与非种族主义,以及在严肃的法律比较研究中如何演绎所有可能的法律领域中最合理的制度。

尽管比较法存在民族中心主义、认知控制的偏见以及灰姑娘情结,但比较法“存在即合理”就说明它的效用于人们于社会而言是有它不可替代之处,并在以后的法律发展中不断地修正。

作者独特的视角给我带来了另一种比较景观。通过阅读,我被鼓励更多地了解和重新思考我自己的文化和法律教育,相信它将对我未来的法律研究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三】自大学接触法律起,至今已走过四个年头,对法律的认识也从懵懂走向成熟。然这些认识仅局限于一些肤浅的感知。近日读梁治平主编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顿觉视野开阔,受益匪浅。

事实证明,法律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魅力。现在,我将从礼法文化的角度谈谈我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思考。

中国古代法律本质上是礼法的混合体。《法律的文化解释》中有这样一段话:“它只有一种判断标准,那就是善与恶,善所以讲应当,恶所以有禁忌。

而所谓法律,实际只是赏善惩恶。因为这样的性质,它实际上是包罗万象的。全部的社会生活,上至治国纲领,下至细民生计,统统可以纳入其中。

”我觉得这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最真实的写照,也是对其礼法合流特征最形象的描述。这种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中国人有一种追求和谐生活的情节,在这种情节的作用下,古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所有的问题都“翻译”成道德问题,道德的判断标准也因此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人和谐思想的形成,与统治者的统治策略密不可分,他们将自己的统治思想逐渐灌输给民众,让民众接受、认可,从而转化为民众自己的思想,民众就理所当然的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做事,这种方式成为巩固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最佳土壤。自古以来,统治者都深谙民众的心理,他们更倾向于用民众内心的力量来规范其行为,而较少的采用严刑峻罚来强迫民众接受其统治思想。当人民不是慑于**而放弃自己的主张,而是出于内心的认识与信念自觉自愿地“否定”自己时,统治者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在这种潜移默化的思想影响下,道德成为实现统治阶级目标的最有力的**。事实上,礼仪是由许多道德规范构成的最普遍的秩序之一。它是最强大的道德**,也是统治者的法宝。

夏商礼仪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衣、食、住、行等。周代礼制的内容更加复杂和系统,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周礼内容虽复杂,但基本原则只有两条:

“亲亲”和“尊尊”。到汉代,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朝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春秋》决狱出现在审判中,从而使汉朝司法审判由原来的依据法律实行一元化审判,转为既依据法律又依据儒家经典仁义实行二元审判。到唐代,唐统治者继承中国“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继续奉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统治思想。

至宋元明清时期,礼制的作用更加突出。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礼治思想贯穿统治阶级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财产纠纷方面。“处理民间词讼所适用的法律是极富弹性的。

这一方面是因为,站在特定的道德立场,会认为这类纠纷纯系薄物细故,因此较少法律上详尽地规定而交地方官自理;另一方面是因为,着眼于礼法秩序,处理民间词讼,官司通常无须法条亦可以胜任。事实上,在许多案件里面,法官并不或很少援引令条,对他们来说,处理这类纠纷只凭古往圣贤的教导和自己的生活经验即可游刃有余。因为他们所要的,终究不是理清财产关系和维护财产权,而是使‘天理人情,各得其当’。

”梁治平主编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中的这个观点,我觉得是对礼在解决财产纠纷中重要作用的最有说服力的论证。

然而,生活中不仅有财产纠纷,还有许多其他纠纷。因此,礼不能总是与法相协调,甚至有时会出现礼与法的冲突。刘星《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唐武则天时,一位小民得罪了小肚鸡肠的赵县官,不幸的是,这个小民某日犯了点事,赵县官便抓住这个机会,将该小民问斩。小民的儿子小徐知道赵县长作恶滥用职权,遂为父亲报仇,将赵县长杀害,并将其碎尸万段。小徐也不含糊。杀人后,他冲向**,表示愿意等待。

不过,对于小徐的**有两种看法。一是罪犯太残忍,不能犯罪,必须严惩;二是小徐为了替父亲报仇,应该从宽处理。最后,解决办法是:先斩小徐,弘扬国威,然后再表扬小徐一番,彰明“礼孝”。

本案便是礼法冲突最严峻的体现,一方面要弘扬国威,保证朝廷的尊严;另一方面,也要表彰小徐的孝心,因为“孝”是中国传统文化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统治阶级统治思想的最基本元素。“忠”、“孝”之间的抉择,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措施,更有可能因抉择不当引发不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事件,故其也是关于法律价值的抉择。正如刘星在《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所述,“古人已在挑明,法律规定的深层价值需要抉择,需要照顾周全,可是人们还是不能逃脱‘左右不是’。

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是根据情况和原因权衡细节。法律有的时候,确实不能太过一致,一把尺子砍其一切。今人爱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在法律的价值抉择里,依然是有意义的。

”通过以上思考,我可以得出一点结论:无论是“礼”、“法”之争,还是普通的民间纠纷,统治者最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维护礼法秩序,从而巩固其统治地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统治者必须在做出抉择时有所牺牲,哪怕这种牺牲要求某些人付出生命,也不得有丝毫含糊。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得到我们同意的东西,我们必须忍受痛苦,放弃其他东西。这种选择不是对是错,但往往会让我们面对各种尴尬的局面。因此,对于礼法合流还是礼法分立,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角度看,我十分赞同“礼法合流”。诚然,礼法合流在当今法治社会是不可取的,与现在倡导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更是违反“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主题。但是,从古人的角度看,“礼法合流”却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

其一,古人并没有像我们现代人这样的接受系统法学教育的机会,甚至,大多数平民连接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若是制定出一系列法律要求他们去遵守,成本会比较大,而达到的效果却不一定能让大家满意。其二,中国的古人普遍有一种厌讼心理,他们更崇尚的是权威。

在遇有纠纷时,权威的族长或长者的话语可能会比法律更有说服力,也更容易被认可。在家长制的统治方式下,家长的权威在潜移默化中被灌输进每一个家庭成员心中,并且,大家都对这种权威有一种深深地信仰。其三,礼法合流,是将大家所认可的部分道德准则、风俗、***与法律融合,其实质是用法律化的礼来治理国家,并不是说单纯的依靠礼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规范也是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的。

其四,礼更容易为人们所熟知、所认可,而让人们去遵守他们通过内心确信形成的规范,比起那些陌生的、没有认同感的文字要更容易。而若单纯依靠法律去实现这一目标,即使最后会达成一定的效果,也会因为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使这一成果大打折扣。既然统治者的最终目标是巩固其地位,维护其阶级利益,那么,能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就是值得考虑,值得去实践的。

“礼法合流”可以达到这一目标,又何乐而不为呢?

诚然,以一个现代人的身份去思考古代的礼法问题,总会有些许缺陷,亦有些许不协调、不和谐,但我会“小心地避免一厢情愿地只在历史遗物中寻觅我们所向往的东西,却把完整的活生生的古代中国人的精神置诸脑后。我们将尽可能按照古代中国人活动于其中的意义世界去理解他们的生活。”

法律观后感 篇4

————观《法律讲座》有感

“人类法律,食物有规律,这是不容视的!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的确如此如果没有了法律弱者永远强不起来,永远也都是受强者欺凌的弱者,强者则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无法无天·······生在法制国度的我们处处需有法,时时需遵法,作为小学生的我们更应该让法律在心间常驻······

近期,我校师生共同观看了《法律讲座》 每个人都有如梦中惊醒 ,有所感触。如花一样的少年成了犯人,应在“路路”上打拼的少年因犯罪走入歧途。莫让悔恨伴青春,莫要当你后悔时方恨当初,世界上是没有后悔药的所以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在视频里,在分析员口中,我们得知小学生,青少年的犯罪途径,犯罪心理看似变化万千,使人眼花缭乱。

但总结起来,实“千变不离其一”———小学生,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他们对法律“轻视”对法律如眼前云烟,擦身而过的轻风———视而不见,没把法律放在心头······

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都是教育我们要注意生活中的小细节,不要认为那些事没什么,须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就以我们学生的学习为例。可能刚开始时有一次不交作业,如果不引起重视,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个时候如果仍然不把老师的要求当回事,自己也没有警觉起来,只是认为不交作业挺轻松的,那么就会渐渐地不写作业,进而成绩逐步下降,最后什么也不会。

再想学习想把成绩提高那可真是难上加难了。因长时间的习惯,期间发生

“质变”使你本来你可能是一个中等程度的学生,慢慢就变成了一个“差生”, 最终后悔莫及······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别因一时,毁了一生。到头来只能悔吟道“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律观后感 篇5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拜读了丹尼斯·罗伊德的名著《法律的理念》一书,全书共十四章,分别从实体、程序和反思等方面论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社会。然而,学习的目的不仅识系统地将知识装入大脑,而且是将其应用到社会中,从而影响或改变令人不安的社会现状。所以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想法其实就是如何从书本理论到实践运用法律。

因为社会和实践是我们直接接触的真实环境。

19世纪,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这可以归结为一个大胆的想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

奥古斯特·康德创立了社会学的概念,目的是创造物理社会学。埃米尔·迪尔凯姆也说,社会学是“物理习惯学”。人口的增长、工具革命的开始以及随之而来给大多数人带来的灾难,使人们有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究竟什么是人类苦难的罪魁祸首?怎样才能改善人类的生活?社会学及其研究方法从一开始就具有批判性和社会变革性的特点。

批判与社会变革是孔德、涂尔干著作中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更是如此。

众所周知,社会学是有关社会的学说,换句话说,只要他还涉及社会环境中的其他人类,他就是研究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的学说。如同昂格尔在其书中第一章写到:“伟大的人物让其后继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每当政治、艺术、思想领域取得显著的成就时,随之而来并从中受益的一代人,可能会有一种没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去做的无所作为的感觉。

”社会学对社会的许多概念和主流理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理论社会学的研究任务是勾画思想坐标。换句话说它将不断地根据调查数据检查其社会理论是否与社会现实相一致,其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论研究和分析仅仅以其所拥有的调查资料为限。

在社会学领域,由于人的思维结构,有没有可能有一种不受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影响的理解?实证主义的基础在于对促进人类福利目标的理性选择;一种关于人性的心理结构,认为他的动机只源于幸福或同一个家庭对各种生物的影响。新实证主义者声称有一种不受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影响的理解。

有必要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应用到我们所做的所有法律社会学调查中去。

如同作者丹尼斯罗伊德在书中说到:“随着工业革命的刺激与资本家企业的勃兴,个人主义已不再是一种哲学或心理学上的教条,它发展成一项政治与经济上的口号:自由放任。

这一口号已成为许多法律和社会思想的基础。”社会理论的困境表明我们是踩在许多巨人的肩膀上研究社会理论。社会理论是对社会的研究,它最早出现在孟德斯鸠及其同时代人及后继者的论著并在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的著作中达到了顶点。

古人的政治哲学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这意味着它远不止关心社会该如何组织,也不止想将其有关个人和社会的观点付诸实践,因这两者都可以是非常现代的社会理论。

法律社会学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科学领域,正在向世界许多地区扩展。而法律社会学不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在19世纪出现了法律社会学,它的第一人上面已提到过,应是卡尔马克思,其次是迪尔凯姆、马科思韦伯等人。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审视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与法社会学的学科关系。

可以说,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是时代的呼唤。当今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主题相联系。

许多学者笔下的法律从根本上讲都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秩序和规范与传统社会之间的断裂,以及这一宏大的社会历史制度过程的制度与个人自由的紧张关系。

在罗伊德的著作中通常被描述为第十章提到的“习惯”与“常习”。而且他认为习惯性练习是一种内在行为,没有任何义务或强迫感。“常习能不能转变为习惯,一大部分原因要看那种常习是否有一位或一群在社会中享有特殊权力和权威因而容易被人模仿的人物所建立。

同时一项常习可以因为它显然有利或者彷佛有利而大为流行。……换句话说‘实际’的行为,逐渐演变成‘应该’去做的行为,最后可能变成必须去实践的行为。”然而,习俗、道德的哲学问题到底对于法律现实的作用有哪些?

对此,学者朱苏力关于“道德哲学到底有多少东西可以以回答具体法律问题的方式甚或以有一般联系的方式提供给法律,对此我很怀疑。”罗伊德在书中写到:“即使以现代最进步的国家为例,……法律制度一定会溯及到一个与那些早期或更原始的文化情况相似的时代。

”文化决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反作用于文化,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制度,把文化所内涵的因素以外显行为模式表现出来,法律作为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工具,由此对人们的行为以普遍化的方式进行指引。我想到了我国清末著名法学家、法制改革家、教育家沈家本先生,他说:“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

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的背景下,建设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教育体制是要符合具有中国模式的现代教育体制。何谓中国模式。吴建华认为:

“中国模式”应当包含,经济体制改革模式、政治体制改革模式、对外开放模式、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模式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国在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背景下,所作出的一种战略目标和发展模式的选择,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

如果法学家的任务仅仅是在概念上和逻辑上整理成文法,使他们构成一个合理的思想体系,那么这种法学是不能恰当的反映法的本质和现实的。确切地说,这样的法律不应该是一门科学,而应该是法人的纯技术。因此,法人的任务是适用法律。

所以,罗伊德教授认为“司法”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创制法令,而仅仅是阐明现行法的真正内容,并且在疑义发生的时候,给予权威性的解释。当前,司法程序独立是一个热点和难点。法官亦同常人,无法使自己与他们所处的社群中的价值形态中隔离,而且“很少有法官能用有意识的努力来保持公正或摒弃感情以消除这类因素的影响。

”庞德曾说过:“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的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续下去。

法律、社会和正义是法人的压力和任务。每个人都是这个时代潮流的一员。

法律观后感 篇6

在读了一本关于法律史的书之后,我读了推荐书目,首先吸引我的是这本书的名字。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我想这本书里一定叙述了迷人、丰富的中国古老的法制文化和在经过战争、岁月和外来文化洗礼后,焕发出新的生机的中国转型后的法制文化。我读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张晋藩的第一版次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出版时间为2009年。

作者张晋藩,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务院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法律文化学会会长。

本书从多个角度研究分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认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阐述了现代法律的转型,勾勒出中国法律的古今脉络。

该书将法律制度与文化、历史人物活动与重大事件重叠,论述了法律的传统特征,具有很强的历史现实感和可读性。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也有随时间和事件的变化和转化,二者并不矛盾。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化的,不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特色。

但是,传统并不意味着颓废和保守,民族性也不亚于传统。传统是历史文化的积淀。它只能被更新,不能被根除。没有传统,民族文化的特色就会丧失,历史文化的积础就会丧失。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

从这本书的第一部分开始,它谈到了中国法律的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一样悠久。书中是纵向的介绍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结合我们现在所学的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横向可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概括为四个发展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先秦的思想形成期。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法律思想中有着丰富的可继承的思想资源。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的机遇,出现了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景象,中国法律思想的基本范畴,诸如德刑关系、民本、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等,都在这一时期确立起来,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二个时期是秦汉隋唐的思想发展期。秦汉是期是封建制度进一步确立的时期,隋唐时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政治现实的需要实的不同学派的法律思想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

先秦法家法律思想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在秦朝。然而,秦朝的迅速灭亡证明了法家法律思想的运用走向破产,继而走向沉默。进入汉代以后, 出现了 “独尊儒术” 的局面,儒家和道家的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汉初黄老学派作为道家法律思想在汉代的表现形式,以其“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的主张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在吸收道家、法律、阴阳等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迅速发展,直至隋唐成为法律思想的主导。

第三个时期是宋明的思想完善期。这一时期,封建制度更加完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处于完善时期,其主要标志就是突出两条思想发展线索,一是与宋明时期的社会特点相适应, 出现了以张载、 二程、 朱熹、 王阳明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将新儒家融合儒释道,建立了更为精深的官方哲学,把儒家的德主刑辅、德治、礼治法律思想理论化、系统化;二是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出现了王安石、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完备的功利法律思想, 反对空谈性命义理, 并针对社会积弊提出了一系列注重功利、 崇尚法治、重视法律作用的思想,这也是法律思想完善的重要标志。

最后一个时期是明末清初的思想反思期。这一时期,封建中央集权制度进入衰落期,资本主义萌芽于明中叶以后。与这种现实相适应,出现了一批首先对时代表现出觉悟意识的进步思想家,如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唐甄等,他们开始对传统法律思想进行反思,对君主**和封建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这种思想是儒家阵营中进步思想家为适应时代发展而提出的法律主张,针对封建制度积弊,不能超越历史局限,而只能反思传统法律思想。这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必要阶段,也是一个积极的阶段。

书中提到的一些古代制度,即使到了今天,仍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第一章的提到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理学曾经认识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礼仪是当今的道德。

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引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为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刑。这些都表明礼法互补可以促进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最重要的传统,也是中国法制最鲜明的特色。

再如以法治官,明职课责,在封建**制度下,君主为了有效地运用权力,控制国家和社会,并将其旨意付诸实施,是必要通过一个权力媒介,这个权力媒介就是官。“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和实现国家职能的具有人格的工具。”在我看来,现今社会也应用法律来约束中国的官员,让他们各尽职责,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而努力。

还有就是立法修律,比附判例。我国法律制度十分重视国家成文法,以法典为基本法律渊源,与大陆法系相当相似,而在案件裁判的适用上,作为成文法的补充,与英美法系有一定的共同点。但是中华法系是独树一帜的,有自己的鲜明的特色,这是由中国古代的国情、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是在解决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

就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互补与结合而言,它既是中国法制的特点之一,也是中国法制的优势之一。

该书的第二部分是中国法律的现代转型,从西方文化的输入、传统观念的转变和中国法律现代化转型的开端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对我影响最大的第二个方面是传统观念的转变。和以前学过的历史只是结合来看,变得有趣许多,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义务本位到权利追求、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主罚并重p>

其中最感人的是从义务本位到追求权利的转变。权利义务是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是特权法,其特点是维持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这是由阶级制度以等级制度的形式决定的。

一方面,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节器,另一方面,法律又是特权者的保障。在当今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享有平等,义务履行平等。由此可见,近代以来,这样的转型已经适应了当今社会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近代的转型,具有以下特点:具有外发性,即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变迁的重要推动力是西学的输入;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转型以强烈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责任感为支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转型以制度更新为思维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转型以“中体西用”为思想反应模式。

由于社会的发展从未停止过,法律现代化只是阶段性的,也从未结束。我希望通过更多的书来了解中国法律的过去和未来。

法律观后感 篇7

四是方便检索,所有的法律问题,无不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让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的人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来,无异于大海捞针,而这本书却弥补了这些不足,它把我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见于海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的问题进行筛选整理。现实困惑部分,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提出法律问题;律师说法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该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对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必要的解说;法律链接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找到司法时间中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我们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有实现的法律条文可依,同时又为我们读者节省了大量的查阅时间p>

虽然这是一本看似浅显,但是我个人以为里面的内容还是对于平常老百姓相当得重要。于其自己盲目无知相关的法律,我们倒不如读一读此类的书籍。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同样可以竖立正确的意识。

其实,小小的法律有着深刻的意义。平时也许我们看似不经意间的举动通过法律角度来分析却绝对地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可以进行挖掘。人活于世就是要遵循着恰当的法律规章而活。

我们并不能够味了贪图自己的一时之快,而无意识地去违背社会所树立的既定的法律和法规。相比其他的太为专业的法律书籍,总体而言这本《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无疑是让最为法律外行的读者可以潜移默化地加深相关的法律认识。如果我们不小心在法律上犯了错误,最好先读读这些至少与我们的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常识性法律。

这不仅是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是一种无形的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学问。

从上面可以看出,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法律,利用业余时间了解法律知识。这样不但可以让我们在生活道路上沿着正确的途径前进,也让我们在生活中多一点清醒和踏实,有能力解决为人处世,与人相处时遇到的困难和麻烦。太多的不懂,让我们无意中违法却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你的理解或不理解都能原谅你。

所以,都来读读这本将法律普及大众的大书吧。

法律观后感 篇8

这本书的主题很有趣,但奇怪的是,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为了普通读者的利益**律故事。这本书恰逢其时,因为近年来文学领域从琐碎的暂时主题向严肃的永恒主题转变是可喜的标志之一。几年前,我们中的一些人似乎认为,科学扩张和视野开阔的时代导致了前所未有的想象力匮乏和对琐碎和无关紧要的时情的过分偏爱——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

在我关于美国宪法的最后四章中,我阐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最过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所有真实情感的丧失。直到最近几年,我才有机会修正这个悲观的结论。几年前,类似韦尔斯(wells)所著的《世界史纲》(outline of history)、杜兰特(durant)所著的《哲学的故事》(story of philosophy)等著作若能跻身于季度畅销书之列完全是不可想象的。相反,做出这种**的作品肯定会成为最新的文学垃圾。

“电影”时代并不能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它留在人们精神上的印象就像将**投映在电影屏幕上一样。

终于出现了显著的变化,畅销书不仅关注严肃而深刻的主题,而且试图涵盖人类发展的整个领域。若非如此又如何解释杜兰特《哲学的故事》――该书重新叙述的是所有时代伟大哲学家们神秘、有时甚至是令人费解的沉思――一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呢?

因为哲学著作可以成为畅销书,法律史著作应该受到读者的青睐,因为法律是哲学的体现。它是对不同时期人类行为规则的所有思考的综合。它的施施不仅保护了作为一个有机体的社会,而且保护了个人免受**的侵害。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这本书揭示了人类法制文明在各个时代发展的漫长而艰辛的历程,以及从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到人类最高成就的追求过程。法律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它一直伴随着我们,指引着我们从生到死的命运。

即使在我们死后,对我们遗产的处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观后感 篇9

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是法社会学中的一部杰作,文章从一个小的视角出发,从世界上一个小的地区出发,运用了实证方法,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多学科知识,横剖面和纵剖面的分析了加州的夏塔斯县的农区畜牧管理的管理规范的领域和内容,批判了科斯定理,并对法律中心主义的包括哈耶克、波斯纳、霍姆斯、马克思韦伯、庞德在内的过分强调法律的观点。本文提出了一种独特的非正规社会控制理论,论证了非正规规范是如何在密切相关的社会群体中排除法律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这是我读了这本书后的感受和思考。

读后感受:

一。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控制与非社会控制的关系。

这实际上是也是法律之治与规范之治之间的关系。两者实际上有各自的治理范围,作者在文中所描述的夏塔斯县的生活实际上是处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法律的规则之治,当地生活的人们生活在密切的社区中,许多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非正式的规范来解决,如自助、组织的的调解等,如在译者序p11谈到当存在某些债权关系时,救济的顺序是(1)告知不轨者有这一非正式的债务,是这个不轨者能通过二外的支付方式来解决纠纷;(2)如果不轨者不支付就会传播真实,有关不轨者没有还债的坏话;(3) 物理上的扣押或毁坏一定数量的不轨者的财产。

因此,笔者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种含蓄的观点,即两种治理模式可以并存,但各有其治理范围,不应相互干扰,法律不应通过立法强行剥夺规范的治理模式。只有当非正式规范不足以约束和解决非密切群体的冲突时,法律才能出现。文中的夏塔斯县的居民

2。法律中心主义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缺陷。

法律中心论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后来在霍姆斯的《利维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霍姆斯是这样说的“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利维坦的维持下,社会将会陷入无休止的斗争之中”。后来,法律社会学家埃利希和涂尔干发展了功能主义理论,把法律作为保障权利和自由的法宝和最后底线。事实上,正如笔者所证实的,在很多社会领域都没有法律,人们不需要法律,排斥法律甚至律师,他们在正式群体权重中产生的规则更适合他们治理社会。

况且法律的形成也离不开这种规则的产生。过分强调法律的治理也许会造**们的逆反心理,反而更加的排斥法律,当然这不见得不是一件好事。

三。我们发现作者给我们打**是想看看这个问题。p18(译)“从一粒沙子去看天堂,从瞬间把握永恒”“世界偏远角落发生的事可能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我们需要的是通过去调研一些小的课题,可以获得正如徐老师在《论私力救济》中获得的“小视野,大叙事”的开阔思路。

当然我们需要的是做好长期调查的准备。

4.夏斯塔县大多数的居民都清醒的最求成为一个好邻居,并且奉行“自己活别人也活”的信条,用亲密社群中形成的规范来人们的行为,使纠纷能化解在群体之内,为了群体的最大福利而努力。但是实际上他们在处理牲畜越界纠纷和栅栏费用之分是是从分利用了博弈论的,即在每位村民心中总是有一份账目,这份账目记录了他们之间小的债权债务,通过多次博弈的方式在解决这种债务的平衡。

正是考虑到这一事实,博弈双方都选择了合作,以实现共同福利的最大化。所以合作是人们玩游戏的最佳目的地。

5.作者写作本书的目的是什么?

在本书译者序p9“他不仅仅指出或者重复了民间自发形成的规范的重要性,也不仅仅指出了至少在交织密切的群体中,没有正式法律仍然可能有秩序,甚至无需法律的秩序”。p16(译者序)“必须强调,埃里克森并不是世俗意义上的无**主义者,也不是那种浪漫主义者,他并不认为在现代工商社会,没有制定法,只靠这中规范就能治理好了;事实上他批评了“法律边缘论者”,但是他的分析启示意义

很明显,,从而形成了一些有约束力的维系社会秩序的规范。这些非正式规范可以成为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成为夏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本书似乎隐含这样的目的:

(1)质疑了“科斯定律”,在科斯寓言中塑造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责任规则的改变并不影响资源的配置,并且他假定了在这个世界的人们是完全理性的,并对法律规则完全熟悉,如果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将使一个很头疼的问题,或者只有通过法律规制来解决了。

然而,笔者调查的夏斯塔县却对他的理论提出了质疑。首先,他们之间有责任规则。第二,人们不熟悉法律。邻人们强烈取向与合作,但是他们并不是——像科斯寓言那样——是依据法定权利进行侃价,而是通过开发和执行由于法定权利的邻人规范来取得合作的后果,尽管选择的途径并非科斯所预言的那样,但是结果却完全相同:对双方有利的协调,无需州**的监督。

(2)作者提出了一个假说:关系亲密之群体内的成员们开发了并保持了一些规范,其内容在于使成员们在相互之间的日常事务中获取总体福利之最大化。当然,他也表示,这一理论不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关于非等级组织群体机制的长期社会科学理论。

作者想要表达的是可以借用埃克瑟罗德合约的理论,署名人们为了维护这样一个好的社群,希望通过合作的手段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有那种“自己活别人也活”的信条,来把握解决他们之间问题的主动权而不是将它交给国家来实施,目的是为了试想他们之间的福利最大化。

反思:1.我们拥有一种和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乡土社会,苏力也在《送法下乡》中也潜在说明了我们乡村也是缺少法律的秩序,以及徐昕老师在《论私力救济》中也一个华南民间收债的个案来说明了人们选择私力救济而摒弃公力救济的做法。

这说明我国的乡村治理与以夏斯塔县为代表的乡村之理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我们现在不能看到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提到的什么长老统治、无为而治、无讼、礼治秩序、维系私人的道德等等。的确,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农村人很少依靠社会所依赖的规范来解决纠纷,而是选择法院,这就导致了法院调解的**。

明显的两个原因:一是人们之间亲密的社群关系已经很少出现,乡村中多元化的经济使人们不需要从被人那里获得更多的帮助,邻人之间逐渐转化成了货币金钱的关系,人们倾向于单独生活,缺少了交流的机会。二是国家开始积极参与这种地方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并积极倡导到法院进行调解。

它使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国家的统治来解决争端。

我们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为什么不可以考虑一下重新尊重和倡导邻人之间创造和执行一些可行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来将矛盾萌芽压缩在一个可控的亲密群体之间,让群体把握解决纠纷的主动权,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法律观后感 篇10

我刚刚读了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尼勋爵的文章,我感到非常感动和深受教育。《法律程序》并没有以往的法律专著的那种晦涩难懂,而是以一个当事法官的口吻在剖析案例的过程中解析应该司法体系中的程序问题。这是我第一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思维。

作者则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创造了一些被公认为最高水准的判例以致成为最终判决的判例达到了维**律的尊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为英国乃至世界法律的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阅读丹尼先生的这本书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了解一些法律的程序,激发我们学法的热情和兴趣,而且是让我们进入到了真正的法的世界,体验法的精神所在。

尼勋爵在本书的前言部分就说明,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救济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从中我们可以攫取几个关键词:纯洁性,公正,适当。

这几个词很扎眼,是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所秉承的精神,可是又是极难操作的,当然在中国也不例外,法律精神的践行程度还有待提高,在后文的几个司法案例将要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针对这一系列的基本精神,丹尼先生在文章中也做了解释,描述了他是如何实践的。在《法律正当程序》的第一章中讲述了“蔑视法庭罪”,与中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又不完全一样。作者跟我们介绍了一些公然蔑视法庭的行为,其中包括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男子在法庭上向法官丢西红柿、一女子当庭向法官扔书,还讲了威尔士学生因语言的问题闯入法庭等一些典型而又鲜明的例子。

毫无疑问,这些行为当然是对法院的蔑视,是积极的。处理这种行为的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方法是迅速和果断地以藐视法庭罪予以解决,并对其处以罚款或监禁。公然蔑视法庭就是蔑视一国的法律,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当然不对其进行处罚则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名存而实亡。

但在处罚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

但是英国的司法体系在考虑快速有效的树立法庭威严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适当适度原则。在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案中,原来判每个学生监禁三个月,后来学生上诉,考虑到这些学生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回归了法秩序,而他们的行为又可以得到谅解,并且他们也已经受到了合理的惩罚。在他们被监禁了一周以后法官觉得在将他们监禁下去是毫无意义的。

于是法官建议让他们重回学校,回到父母的身边,但是法官要求他们每个人都要规规矩矩的,并勒令他们一经传讯就要即刻到庭受审或参加审讯。我想这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法官在使用法律时具有的弹性,而且让我们意识到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会践行英美法系中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在中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为伪证罪;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辩护人、诉讼人作证罪;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由此可见,侵害证人证言的,应当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当定罪。那作者在文章的蔑视法庭罪中第二部分也列举了一系列的这类案件,比如一名房客协助法律系统提供了一份证据,而这份证据矛头指向的就是他的房主,对他的房主十分的不利,因此房主在一怒之下将房客赶了出去。

在我们看来貌似符合常理和人情啊,或许在法律上有点不太妥当,但应该是没有太出格,但是对于这个案件英国法官却给了我们一个不一样的答案。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侵害证人都毫无疑问的是蔑视法庭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或警告,因此对房主以蔑视法庭罪定罪。作者在书中引用的那句话:

“如果证人因此而不能对合法诉讼进行帮助,那就无从执法了。最好是把法院的大门关闭。”可见英国法官在维护人权维**律公平正义方面是毋庸置疑的。

在作者的书当中还提到了其他的几种蔑视法庭的行为,一其中之一是“拒绝回答问题”,开始的时候我还有点不太苟同,因为言论自由是人的权利,再说拒绝回答问题也是我对案情的态度问题,所以当事人应该有权保持沉默。还要求不要基于个人的信仰,誓言或职业道德来披露某些信息。比如说新闻记者由于他们负有揭露社会一些背面事实,所以有时他们所做往往是比较秘密的或者说不能透露一些信息,所以他们有权保持缄默。

但是本文的作者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法官代表着法律至上,代表着法律的庄严,因此当法官认为当事人回答对案件有作用的,就有必要进行正面回答。我认为保护隐私是非常神圣的职责,但让人们知道新闻也是非常神圣的职责。因为在真相还没有大白之前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去怀疑事实的真确性。

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消息是某个无聊的人的谣言,而且我们也相信这个消息只是传闻。法官需要的是这件事的原始委托。我们需要回到真相。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拒绝回答这个问题,这不等于我们容忍了一些非法行为吗?

因为我们如果有权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就等于我们做什么事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因为我们可以不告诉他人我们做过什么。所以我觉得只要不在我们隐私的范围内,我们都应该配合法院,把事情弄清楚,即使有时是我们的隐私,但是只要法院承诺为我们保守秘密,我们都应该毫无保留的将实情告诉法官。显然拒绝回答问题,是我们维护社会秩序所不能应许的,所以以蔑视法庭罪对其加以惩罚是合理的、是必须的。

作者第二大的篇章写的是行为调查。对于行为调查而言,客体问题可以反映出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有许多对象可以研究这种行为。首先,作者说的是调查法官的行为。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述了一个法官由于在法庭上向双方当事人了太多问题,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双方的辩护人问的加起来还要多。结果可想而知双方当事人都因为要回答该法官问的问题,没有更好的进行法庭辩护环节,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阻碍了正常的秩序。双方当事人则提出了上诉的。(HC179.cOm 一起合同网)

结果,上议院裁定上诉成立,于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辞职,失去了工作。这样的情况似乎出乎意料,那有什么问题呢?法官在法庭上询问当事人双方一些必要的问题,以便了解事实的真相,本来是理所应当的,只不过他问的问题实在太多,这有问题吗?

事实上,这应该是英美法系与我国大陆法系最大的不同。普通法系的法官只是法律工具。作为法官,他或他更多时候应该扮演一个旁听者,不应该介入到双方的辩护中去,当然对于那个急于想知道事件的真相而不断发问的法官的心情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可是他没有想到他在不断的向一方发出问题甚至提出问题的疑点或漏洞时,他似乎在偏袒另一方,而无论哪方受到提问,他们都觉得不应该由法官发问,而是由对方来问,所以更多的提问,辩论工作应该交给双方的辩护律师来做。

法官要做的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发问而得出事实真相,真相自然会在双方的问答中显现出来,法官要做的仅仅是在当有些问题需要补充或者有些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双方时才做适当的解释或者说明。作者在书中提及的培根**官的一句话:“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者得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本来急于想了解事情的始末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由于他的急躁影响了双方当事人,扰乱或者说违背了正常的秩序,这样自然适得其反。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法官是法律的工具,代表着神圣与正义,公平与程序,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就不能出现错误呢?我们说没有人是完美的,每个人都会犯错,法官也不例外。当然我们并不鼓励而且要尽量避免法官出现错误,但是什么事总有一个万一,那么针对法官出现的错误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呢?

丹尼在后篇中又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案例:土耳其人西罗斯获准到英国旅游,但因为超过了限定的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但同时指示不要将其拘留。于是西罗斯提出上诉,法官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时法官却犯了错误的,误以为可以对西罗斯实施拘留,于是他命警察将西罗斯拘留,之后才被告知不得对西罗斯进行拘留。很明显,法官是无意中犯了一个错误。而西罗斯则对法官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个人侵权和虚假逮捕。

问题似乎是很棘手,因为这是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如果这类事件发生在中国原则上国家必须给予“补偿”。丹尼是如何解决的,他认为:“此项免于受个人诉讼和质疑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

法官享有这种自由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而是为了公众,以促进司法的实施。由于法官不受诉讼,他们就可以无所顾忌的思考,独立的审判,就像所有执法者所应该做的一样。所以,只要法官真诚的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内,他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不去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因为他认为只有当一个法官无顾虑的去思考审判的时候才会充分的实现司法公正。

既然不追究是法官的法律责任,那就是他不能接受对行为的追究,前提是他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事。那么究竟法官能否对大臣的行为进行调查呢?当有的时候**对某事感到为难棘手时时,他们就会求助于法官,给于一个公平的判决,尤其是对于一些极具政治色彩的事情。

这里丹尼讲述的是自己受到**的邀请去调查****的问题,在当时这样的做法是受到质疑的,但是丹尼答应了。但是这样的调查当然是困难重重,而调查有只能秘密的进行,不能张扬,所以最好的办法只能是单独进行,而不能求助于其他机构,以免生枝末节。作为一名法官确实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是我们强调的司法独立,应该不与行政立法有太多的瓜葛,但也可能是基于英美法律中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通过司法审查来达到制约平衡。

这样看来,代表正义的法官才真正有资格介入国家机关行为的调查。

在阅读了英国的司法程序之后,我们应该与中国的法律程序做一个比较。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公平正义这个没问题,中国法官也可以做到,但是不受行政影响无顾虑的实施司法行为应该是比较难的,因为中国毕竟没有开始司法独立。其次,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是非常完善的,根据丹尼先生所列举的案例威尔士学生蔑视法庭案中,一开始定罪量刑,后来因为其上诉遵循了法律的正当程序而免于处罚,思维的转化真的是非常的灵活,如果发生在中国应该是做不到的。

可见,西方的法律程序非常完善,值得我们借鉴。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新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确实在不断完善,法制也在不断成熟。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我们正在一步步探索的路上,当然会有一些瑕疵。尤其是在程序上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像是“浙江叔侄奸杀冤案”这一系列的因审判失误而造成的冤假错案,都让我们对我国的诉讼程序产生疑问。

为什么一个案件的误判会导致整个案件的误判?是司法权占主导地位,我国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将何去何从。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开始审视,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何者居于主导地位,是司法机关还是侦查机关还是我们的诉讼主体。

一个案件最重要的过程是程序。。程序包括审判程序、侦查程序、执行程序和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每个案件的最终解决都必须通过这些程序的环节来呈现。

其中必须注意的一点虽然审判权很重要,但是不能将审判程序就等同为诉讼程序,也就意味着不能将司法机关的审判放于主导地位,从而抹杀了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虽然法理无情,一切要以法律的公平公正客观为中心点。但是中国在新世纪一直在强调“以人为本”,可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也就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必须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并不是所谓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就可以。

法国大学或人大应处于平衡状态。各有界限不得逾越,一旦逾越或许就会造成二者的失衡,矛盾的激化。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在尊重司法审判的同时,需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应该将诉讼权利人的权利置于一个更高的特殊位置。

使法律的作用回到原来的状态,为了人民的权益,而不仅仅是为护国家的统治和经济政治的稳定。像“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等司法实践的错误有很多,而且令人最不解或者说是最不能接受的事实不在于案件的侦查失误以及案件的误判,而是在于案件审判结束后,叔侄二人的申诉被置之不理。浙江叔叔和侄子可以说比较幸运,遇到了一个尽职的督察才得以上诉。

对于那些不那么幸运的人,他们在**呼吁。可见,我国在诉讼和审判程序上存在较大漏洞。

根据丹尼先生的《法律程序正义》,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以后的法律工作者应该秉承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在司法限度内进行司法实践。如果有能力那一定要发挥自己的能力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程序正义进一步的提升。

法律观后感 篇11

《法律的慢性子》是该书作者卢昱宇自传式小说,以描述作者在学法之路上的经历和心得为主要内容,改编自作者真实的经历和见闻。它既是一本法律类书籍,也是一本散文类作品。

《法律的慢性子》这本书更多的是在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个事情。正如书名中所暗示的,有很多细节都涉及到了时间。律师这个职业与时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中既包括审判期间的时间,也包括案件的时间限制等等。

这本书主要讲述了作者的自传故事,他从年轻的学生成长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作者发现他必须比别人更加努力,才能够适应法律这个行业中的慢节奏。尤其是在奋斗的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难,但是作者并没有放弃,勇往直前,并最终成为了一名成功的律师。他的故事鼓舞着我们,让我们知道随着时间能够更好的成长。

这本书相比于其它从事法律研究的书籍更加的有情感化和温暖化,作者通过自己的个人经历,来打破我们对法律这个行业的一些固有观念和印象,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在法律这个领域中,当我们全身心的投入我们的职业时,会超越我们所预期的成就。

这本书更多的在探究一件事情的深度,而不是广度。也就是说,这本书并不是为了介绍法律的每一个细节,而是在深度上探究法律与个人的关系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

在读这本书的过程中,不仅会看到作者的成长历程、他的是生活经验、还有他的职业生涯,同时也了解到了法律这个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通过作者的探究,我们得以更好的了解这个行业,让我们知道为什么法律是一个值得追求的职业。同时,这本书还告诉我们,为了成为一名好律师,我们需要在不断探索中不断成长,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的慢性子》并不是一本普通的法律类书籍,它是用情感化的語言,通过作者的自身经历介绍了法律这个行业的内部特点,可以让我们从一个打击阴影的律师眼中看到那些平常、慢慢的、繁琐的事情,感受到法律这个行业的精髓之处,并展望未来,告诉我们要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需要不断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进行学习和探索。这本书不仅是对法律这个领域的深度性探究,同时也是一本暖心、有用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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